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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见 懒 人 包 ==========
" target="_blank">
" class="img-responsive" />一、有限度缩短3-4规定之追溯期为七日。
二、废除4-6、5-6、6-4、7-6之蓄意引战规定。
三、修改5-9违法散布之规定,无论有无代理皆准用同一标准。
四、废除5-2-2之轻微违规,仅余违规与无违规。
五、放宽4-10、5-10、6-8、7-10之政治文规定。
六、废除私信检举制,一律改为公开检举。
七、增加举证责任条款:板主仅依检举人所提供证据进行判决,检举人负举证责任。
八、增加罪疑惟轻原则:若板主无法确信被检举人违规时,应以无违规论。
九、精简板规文字。
== A.个人帐号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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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可处理板务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日 1900 - 2100
== C.参选原因及目标 ==========================================================
" target="_blank">
" class="img-responsive" />一、参选原因
(一)对现行板规罚则之构成要件不明确及含有过多主观因子感到不满。
(二)对现任板主houseman1104于板规之解释及其过往案件判例感到不满。
二、参选目标
(一)明确化板规条文,足以使使用者能够判断其行为是否违反板规。
1.修改板规中过于依赖板主主观判定之条文。
2.修改板规罚则之构成要件及名词定义,使之明确。
(二)大幅放宽板规罚则,使本板板规能达成良性沟通、言论自由之创板宗旨。
(三)促使本板使用者积极参与板务讨论,并对板规有基本认识,以减少误犯之可能。
1.放宽讨论板务之规定。
2.板规文字精简化。
(四)保障使用者自由发文之权利。
1.确立板规罚则之“罪疑惟轻”原则。
2.确立检举人举证责任,保障被检举人之权利。
3.有条件缩减板规罚则之追溯期。
== D.愿意详读新版与旧版板规并遵守执行 ========================================
本人已详读新版与旧版板规,并愿意遵守执行。
== E.对于新版板规之看法以及意见 ==============================================
E、F、G、H 我将一并说明。
" target="_blank">
" class="img-responsive" />如同上开参选目的所述,管见以为依希洽板之闲聊性质,板规之规定应宽松而明确。
宽松,谓板规对使用者之限制较少;明确,谓板规能使人明知何种行为违反规定。
对板规之详细意见请见下述:
一、板规罚则之追溯期(3-4)
┌───────────────────────────────────┐
│3-4 本板板规之追溯期为十四日,逾期之检举板主一概不受理。 │
└───────────────────────────────────┘
现行板规之追溯期为十四日。惟管见以为超过近两个星期之违规情事,实际上难已对希
洽之使用者及现行法制度造成实质损害。若无造成实质损害,则处罚其实毫无必要,故
应再缩减追溯期至七日。惟人身攻击、公布个人资料等侵害个人重大法益之情事,考量
相对人之权利,应维持十四日之追溯期,除外若超过追溯期则应删文不处罚。
二、争议言论及引战规定(4-6, 5-6, 6-4,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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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img-responsive" /> ┌───────────────────────────────────┐
│4-6 本板不应发表任何争议言论或引战言论。 │
└───────────────────────────────────┘
┌───────────────────────────────────┐
│5-6 使用者于本板发文或回文内容引起争议,且符合5-6-1中之条件者, │
│ 认定为蓄意引战,违反本条者直接水桶一个月以上。 │
│ │
│ 5-6-1 蓄意引战条件如下表: │
│ *于本板板主S文程序后,仍无视警告继续发表或回复相关文章 │
│ ,内容具有争议性者。 │
│ *经板主判定蓄意发文或回文引起争议者。 │
│ *文章内容含有私人恩怨并产生针对之事实者。 │
│ *多次负面攻击ACG相关作品、声优、角色等相关支持粉丝群众者。 │
│ *蓄意挑起不同ACGN作品粉丝、玩家之间的纷争者。 │
│ 符合以上任一条件即构成蓄意引战。 │
│ │
│ 5-6-2 私人恩怨之违规需当事人检举方成案。 │
└───────────────────────────────────┘
┌───────────────────────────────────┐
│6-4 使用者于本板推嘘文内容引起争议,且符合6-4-1中之条件者, │
│ 认定为蓄意引战,违反本条者直接水桶一个月以上。 │
│ │
│ 6-4-1 蓄意引战条件如下表: │
│ *经板主判定蓄意推嘘文引起争议者。 │
│ *推嘘文内容含有私人恩怨并产生针对之事实者。 │
│ *多次负面攻击ACG相关作品、声优、角色等相关支持粉丝群众者。 │
│ *蓄意挑起不同ACGN作品粉丝、玩家之间的纷争者。 │
│ 符合以上任一条件即构成蓄意引战。 │
│ │
│ 6-4-2 私人恩怨之违规需当事人检举方成案。 │
└───────────────────────────────────┘
┌───────────────────────────────────┐
│7-6 使用者转录至本板之文章内容引起争议,且符合7-6-1中之条件者, │
│ 认定为蓄意引战,违反本条者直接水桶三个月。 │
│ │
│ 7-6-1 蓄意引战条件如下表: │
│ *经板主判定蓄意转录文章引起争议者。 │
│ *文章内容含有私人恩怨并产生针对之事实者。 │
│ *多次负面攻击ACG相关作品、声优、角色等相关支持粉丝群众者。 │
│ *蓄意挑起不同ACGN作品粉丝、玩家之间的纷争者。 │
│ 符合以上任一条件即构成蓄意引战。 │
│ │
│ 7-6-2 私人恩怨之违规需当事人检举方成案。 │
└───────────────────────────────────┘
依管见,本板板规有关争议文章及蓄意引战规定,应予以删除,其理由如下述。
(一)蓄意引战之定义流于空洞:
何谓“引起争议”?何谓“挑起纷争”?其构成要件范围过广而空洞,使用者难以
确
认其行为是否违反板规,不合乎法制原则,应予以删除。
(二)板主主观认定因子过高:
如上所述,由于本规定之构成要件不明确,只能由板主主观认定违规,并非妥当。
(三)处罚过重:
既由板主主观认定,而又动辄直接水桶一个月或三个月之处罚,其处罚欠缺正当性
。
(四)违反创板宗旨1-2-1:
依创板宗旨,希洽板以交流、沟通、理解之自由讨论为根本原则,讨论作品产生歧
见
在所难免,倘若无恶意辱骂、人身攻击等情事,皆无以板规处罚之理。
依上开四项理由,现行板规各款逐项讨论之:
(一)经板主判定蓄意转录、发文、推嘘文引起争议者:
删除。理由同上。
(二)文章内容含有私人恩怨者:
删除。私人恩怨难以认定,且若无达到恶意辱骂、人身攻击程度,实无处罚必要。
若达到辱骂攻击程度,可准用4-5人身攻击之相关规定。
(三)多次负面攻击ACG相关作品、声优、角色支持者:
删除。若无达到恶意辱骂,人身攻击程度,实无处罚必要。
若达到辱骂攻击程度,可准用4-5人身攻击之相关规定。
(四)蓄意挑起不同作品粉丝间之纷争:
删除。“蓄意”如何认定?“挑起纷争”如何判断?行为人主观事实难以查证,客
观要件也不明确,根本上难以明确认定违规与否,没有处罚的正当性,故删除。
三、防雷之规定(4-7, 5-7, 6-5, 7-7)
基本上,管见肯定防雷投票之结果,比起前次严格的防雷规定显得宽松许多。自投票中
可以看出大多板友认为仅须要有基本的标题防雷即可。而我尊重板众之民意选择。
四、违法散布之规定(5-9)
依公告,本规定目前暂时冻结中。管见以为,无论是否有台湾公司代理,应准用同一标
准来审视,即皆比照5-9-1之标准判断违规与否。若如此,则本板使用者及板主无需再
确认该作品是否有代理或是否被公告禁止散布,有利于使用者遵守规定,亦有助于板主
快速且正确判断违规与否。
五、政治文之相关规定(4-10, 5-10, 6-8, 7-10)
┌───────────────────────────────────┐
│4-10 本板不应发表任何与中华民国政治相关之言论。 │
└───────────────────────────────────┘
┌───────────────────────────────────┐
│5-10 使用者禁止于发文或回文中提及中华民国政治相关议题。 │
│ 违反本条者直接水桶一个月以上。 │
│ │
│ 5-10-1 政治相关ACG作品之讨论为本条之例外,唯讨论时仍不可对于现实存 │
│ 在之政治人物或政党进行负面评论,违者警告一次。 │
└───────────────────────────────────┘
┌───────────────────────────────────┐
│6-8 使用者禁止于推嘘文中提及中华民国政治相关议题。 │
│ 违反本条者直接水桶一周以上。 │
│ │
│ 6-8-1 政治相关ACG作品之讨论为本条之例外,唯讨论时仍不可对于现实存 │
│ 在之政治人物或政党进行负面评论,违者警告一次。 │
└───────────────────────────────────┘
┌───────────────────────────────────┐
│7-10 使用者禁止于转录文章中提及中华民国政治相关议题。 │
│ 违反本条者直接水桶一个月以上。 │
│ │
│ 7-10-1 政治相关ACG作品之讨论为本条之例外,但仍不可对于现实存 │
│ 在之政治人物或政党进行负面评论,违者警告一次。 │
└───────────────────────────────────┘
管见主张放宽现行政治文之规定,仅需规范部份内容:
(一)攻击中华民国政党及其支持者者。
(二)擅加声称他人为某一中华民国政党支持者者,并由相对人检举。
六、轻微违规(5-2-2)
┌───────────────────────────────────┐
│5-2-2 本项违规判决分为以下三种: │
│ *无违规: 没有违反板规 │
│ *轻微违规:轻微违规,板主权衡后认为可以不处分。 │
│ 然而记入违规纪录。 │
│ *违规: 明显违规,视为违反5-2处理。 │
└───────────────────────────────────┘
管见以为,轻微违规应予删除。
板规明定之规则,违规则违规,无违规则无违规,何来“轻微违规”之有?
若板主认为行为人之情事难以判断其违规与否,应依罪疑惟轻判定无违规,而非所谓
“轻微违规”。
七、对于玩梗的争议用词看法
依管见,无论玩梗与否皆不影响人身攻击之判定,端看该人身攻击之严重程度。
EX:“肥宅”,肥虽为贬意,但并非人身攻击。
“死肥宅”,死,其意为“该死的”,为人身攻击。
“你才智障!你全家都智障!”,无论玩梗与否,皆为人身攻击。
若板主因当事人玩梗而不予处罚,则使其后使用者可声称其玩梗而规避处罚,这并非板
规
放宽之原意,故玩梗不应影响人身攻击之判定。
八、ACG点之认定(4-2, 5-2, 7-2)
现行板规对ACG点之认定由板主主观判定,并无客观明确规定,我认为有所不妥。
管见主张,ACG点之认定为文章之主旨有ACG点即可,应较现行判例为松。
EX:“看到这些兔子让我想到点兔的角色” 想到点兔的角色,与ACG点有关。
“小埋是不是过气了” 询问作品目前讨论状况,与ACG点有关。
“穿越到异世界应该要做什么?” 若未提及作品,违规。
九、人身攻击(4-5, 5-5, 6-3, 7-5)
关于人身攻击,管见认同现行板规之规范,这部份我没有意见。
以下十、十一、十二 三条,主要是提出用以防止板主滥权、并保护被检举人权益之修正
" target="_blank">
" class="img-responsive" />十、私信检举
" target="_blank">
" class="img-responsive" /> 私信板主检举应予以废除。
检举人私信板主检举,而被检举人不知其被检举之情事,短时间内纵被检举人有改善之
意欲却无法知悉其已被检举。应一律改采公开检举制,使被检举人能知悉检举。并降低
板主处理检举案件之负担。
十一、举证责任条款
" target="_blank">
" class="img-responsive" /> 管见以为,现行板规应增加“举证责任条款”。
板主仅依检举人所提供之证据进行判决,检举人对被检举人应负举证责任。
此规定可避免板主滥权判决,仅能以该案件进行判决,并保障被检举人之权利。
十二、罪疑惟轻原则
" target="_blank">
" class="img-responsive" /> 管见以为,现行板规应明文规定“罪疑惟轻原则”。
若检举人之证据不足或被检举人之违规事实不充分,致使板主无法确信被检举人违规时
,应以无违规论。
此规定可保障被检举人之权利,确保其不因可能不存在的违规事实而受处罚。
十三、精简板规文字
现行板规过于冗长,往往大原则提完提小原则,而小原则又不断的重复一样的文字。
管见以为若能够缩减板规篇幅,愿意读完而了解板规的使用者也会变多。
== H.对于希洽常规非常规活动的看法 ============================================
==
并无特殊意见
== 结论 ======================================================================
==
我认为一个好的看板,应该以动用最少的板规限制为前题。因此,我对希洽板规的态度是
趋于开放,仅保留部份规范重大违规事项之板规,并希望能以此达到创板宗旨所言之
“良性沟通、自由讨论”之板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