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水板众发言,发表一下浅见:
我个人认为其实比照刑法 310 条诽谤罪 https://goo.gl/y6O6oQ 加以改写成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视为诽谤,处三个月水桶。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版规者,处六个月水桶。
以上两项加计为连续犯者,处一年水桶。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
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以上的罚则与期间则可以再议,而这么写的话:
1. 没有针对性,而是通例。
2. 比照刑法,设有加重诽谤。
3. 贴文者必须有证明的义务。
4. 额外再针对连续犯设加重条款。
这样写其实应该就可以达到效果了,不然一事件一条款其实写不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