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关于漫画的分级之迷(台北市事件始末)

楼主: sixpoint ( ゚д゚)ノ☆( #)д`)   2015-11-23 00:31:15
※ 引述《rx79bd1 (疯刀啸日猋)》之铭言:
: 4.于是时任台北市新闻处长的吴育升提出了所谓“逾越限制级”这种鬼制度,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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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其实各方反弹声浪颇大,但是吴育升上面有人(所谓的“码头”),所以硬是
: 急就章的通过所谓“逾越限制级”,以及限制级刊物都要加上一张斗大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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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标签,不然就要被警察三天两头找上门去查水表,甚至有些租书店因为怕被
: 查水表,干脆直接把店内所有书籍都贴限制级贴纸。
http://enews.url.com.tw/enews/31057
1. 新颁布的“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里面,根本没有“逾越限制
级”这样的名词。
2. 新颁布的“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是根据“儿童及少年福利
法第二十七条”订定的,显见,分级办法的目的是基于保护儿少的观点,与刑
法无涉。 (可参考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3. 所谓“逾越限制级”的名词,可参考台北市新闻局网页所公布,“出版
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Q&A”,他们认为逾越限制级的出版品可能触及刑法
第二三五条。但,有关于出版品是否违反刑法二三五条的认定,他们并没有职
权。有权认定的应该是法官。
4. 应该没有所谓“逾越限制级”的名词,针对读者是成人时,只有是否违
反刑法二三五条规定的问题。这点即使在“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颁
布出来也是一样。
5.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出版品评议基金会组织”,是检讨分级制度、检讨
及修订“中华民国出版品分级实施规约”之内容等,他们的职权里面没有包括
“认定出版品是否违反刑法二三五条”亦没有权力宣称,“逾越限制级即等于
违反刑法二三五条”,事实上,即使是行政院新闻局、各地新闻处也无此职权
才对。
6. 所谓“逾越限制级”,是官方单位和地位不清不楚、既不官方又不民间
的单位搞不清楚法律规定和位阶造成的扰民事件。
: 5.据传台湾角川当时一些可能会代理的书籍因为卡在这所谓“逾越限制级”,就这
: 样胎死腹中(据传月姬漫画版在台出版没跟上时程就是这件事的影响,不过台角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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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聪明,改以贴标签的方式不影响封面设计)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20 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月姬vol.1(漫画版)
发售日 ISBN
2004年11月26日 ISBN 9789867427571
如果说这个法案是要婊台湾角川的话 还选在这条文施行前发售成为箭靶
到时候再来被要求下架回收的台角不是白痴是什么?
当年反对最严重的是尖端 再来是青文长鸿
台角那时的日本社长每次出来讲的只有日本的规制是靠民间自律 政府不介入这点
尖端倒是还有酸了一下那个协会的政治酬庸 去审查还要付钱给协会的问题
出版社多的是因为无法就“正常人的角度”判定到底是限制级或是会构成刑法235条
而放弃代理或发行
像长鸿就把东京小红帽翻译好了印好了而不能拿出来卖
作者: Inkthink (墨想)   2015-11-23 00:33:00
整理真相推
作者: medama ( )   2015-11-23 00:33:00
作者: dderfken (托雷迪亞(鬍鬚張))   2015-11-23 00:35:00
有啊 以前林佳龙当新闻局长不是也玩过一
作者: m01a011 (亚瑟)   2015-11-23 00:36:00
推整理...
作者: medama ( )   2015-11-23 00:37:00
2013年那次过后 很多成人漫画的重点部位都变白色圣光了
作者: Entropy1988 (有意志的物质)   2015-11-23 00:40:00
连18禁作也遮遮掩掩的 真的很难理解
作者: jackyT (Ubuntu5566)   2015-11-23 00:41:00
很好奇日本出版社有钱的都不会去摸摸头吗
作者: mlnaml123 (mlnaml)   2015-11-23 10:27:00
台湾后来第一个被235条搞到好像是同志书店进口同性恋写真
作者: scotttomlee (ほしのゆめみは俺の嫁!)   2015-11-23 13:09:00
逾越限制级…讲难听就是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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