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论法律的话
好微妙的感觉
※ 引述《SuperSg (萌翻天的时代来啦°▽°)》之铭言:
: 新闻网址:http://gnn.gamer.com.tw/9/122909.html
: 1.有玩家透过非正当手段与非法程式取得游戏内尚未开放的武将卡,
: 触犯刑法第 358 条无故侵入他人电脑罪嫌、
依照网络电玩设计的概念
比较正常的方式有两种,所有纪录档摆在公司端,
1.连线时由客户端发生封包确认帐密,公司回传的封包资料内包含可用那些档案
修改封包,让不能用的武将卡也可以用
对战时,系统不会检查使用的封包内包含不应该出现的武将
这样子没有直接入侵到对方电脑,难度也比较低
比较接近改模组的观念,伺服端不受影响,所以比较难察觉
2.直接骇进对方主机,取得权限,修改玩家的资料
这种难度太高
我觉得比较可能是前者,但是这样子558、359就很难说了
: 刑法第 359 条无故变更电磁纪录罪嫌、
: 刑法第 362 条制作电脑犯罪程式罪嫌
制作犯罪程式..
怎么证明程式是谁写的
如果抓到500个玩家好了,每个玩家都是这个程式的撰写者?
这个说出去笑掉大牙
下载使用和制作之间又有一定的差距,这也很难告的过
: 2.台湾卡普空已向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检察署提起正式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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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晤..... 之前有过游戏公司告玩家告成功的先例吗? 不太了解这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