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kila08539 (进击的台湾魂)》之铭言:
尼好!!
本鲁刚好是法律系鲁蛇,这个问题应该是这样子的~
首先假设一下,某男子头戴白色垂耳帽
逢人就问:尼要不要签下去呢ヽ( ・∀・) 不从就从口袋掏出...
啊.. 好像有点离题了
反正就是杀人犯要付出刑事代价,这个很好理解
但是生出杀人犯的母亲,如果没生出杀人犯... 也就不会有后续的惨事发生了吧!
所以也应该一并视同共同正犯~ 有没有开始感到怪怪der呢?!
原po 宫崎骏的case也是一样的逻辑
学说上有条件因果关系与相当因果关系 两种理论,(感谢西洽众,刚回来看发现记错惹
条件因果关系指的是若某条件为某结果之必然条件,则该条件即与结果有条件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则是讲究条件对结果的造成是否为偶然、反常
解决原PO的问题,
如果用条件因果关系理论
则是条件因果关系成立+主观归责(有无故意)/相当因果关系(能否预见可能性)
或直接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相当因果关系不成立
两种理论基础作为免责的主张
类似的情境如某C洽众于声优签名会中遭推挤跌伤,
送医后看到黑长直姊系护士喷血而亡,挤倒他的那位也不用负责一样
不过实务上采取的有点像混搭风格,虽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用语
但把客观归责理论的标准加入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太久没看刑总了......惨惨的
嗯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