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区国税局发布新闻 宣称个人向国外业者购买 3000 元以上虚拟商品需缴纳营业税
(GNN 记者 Jerry 报导) 2014-11-17 17:05:43
拜智慧型手机逐渐普及的缘故,如今透过手机游玩各式各样的游戏也变成相当普遍的
状况,许多玩家也会透过 App Store 或 Google Play 的消费机制,付费购买游戏内的虚
拟道具或装备。
针对这一状况,近日财政部北区国税局也发布了一篇新闻,指出个人向国外业者购买
软件、电子书等虚拟商品,如单笔给付金额超过 3,000 元者,应依法由买受人缴纳营业
税。
国税局指出,若“个人”在手机游戏 App 内购买虚拟商品,则卖方(包括国外及国
内业者)均需依法开立发票予买受人。但若个人向国外业者购买虚拟商品,且金额超过新
台币 3000 元以上,则需依法缴纳营业税。
详细的北区国税局新闻公告如下:
本局表示,近来常接获民众反应于手机中购买 App 软件或电子书等虚拟商品,都未
曾收到业者所开立之统一发票,疑涉有逃漏税等情事。
本局说明,个人如系向国内业者或国外业者 (在中华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 购买
虚拟商品,则卖方应依法开立发票予买受人。但若系向国外业者 (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
营业场所) 购买虚拟商品,给付金额超过新台币 (下同)3,000 元以上者,则买受人应依
法缴纳营业税。
本局举例说明,A 君透过手机上网向国外业者 (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 购
买 App 软件,给付金额为 2,000 元,则免缴纳营业税;若给付金额为 5,000 元,其应
纳营业税为 250 元 (5,000*5%),且 A 君应于付款后次期 15 日内填写“购买国外劳务
营业税缴款书 (408)”向公库缴纳。
http://gnn.gamer.com.tw/5/106585.html
作者:
Xavy (グルグル回る)
2014-11-18 22:36:00虽然这新闻看很多次了,不过我还是看不懂逻辑
作者:
eva05s (◎)
2014-11-18 22:37:00小雨昨天发的文下面,有人推文解说
但会不会去抓又是一回事,与其抓这个。不如抓没开发票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11-18 22:37:00我也觉得应该是有人去问国税局才回应的
作者:
eva05s (◎)
2014-11-18 22:38:00扣税是消费税性质,而我国是把消费税算入营业税的一种所以是有所本没错,也不算挖坑给人家跳
也是啦 如果尖X用他的什么XX群岛卖电子轻小说的话 就不用缴这部分的税了 XD
作者:
yusaku (yusaku)
2014-11-18 22:42:00游乐器这边是买数位板时,MS和SONY都会开发票
作者:
SCLPAL (看相的说我一脸被劈样)
2014-11-18 22:43:00不知道提问的民众中,因为没办法对讲才提出的有多少@@?
作者:
Diaw01 (Diaw)
2014-11-18 22:51:00会寄信到信箱但是是明细不是发票= =去PSN设定看看也许有
作者:
sopare (手帕)
2014-11-18 23:27:00如果国外业者有在台湾登记 消费者也要自己报税喔?我又怎么知道业者有报还没报?
我们的自然人税法是采取属人主义,当然那可悲的外交?
作者: mayanino (喵喵朱) 2014-11-18 23:45:00
但他的一笔是怎么算?储值时算?虚拟货币换数位商品时算?日本PSN要1千1千慢慢刷,那是算1笔1000日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