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B0000001&DF=&SNo=983
: 这边的解释是错的。
: 民法983-2的原文是
: 二、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
: 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 六等亲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 讲的就是段誉的例子,也就是辈分相同的六等亲是例外。
我对法律不熟,但是....
这条是讲因为收养成立的六等亲吧?
因收养而成立的六等亲,辈份相同者不在此一限制
讲的应该是同时要有收养关系和辈份相同者才不在此一限制
http://www.lungtanhr.gov.tw/pda/email/emailreplyx_np24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