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关于使用者 privateeyes 申诉案

楼主: jschenlemn (sinra)   2013-10-07 23:44:00
被申诉人 漫吐板主jschenlemn做以下陈述
一、此案于10/06凌晨时各方讨论意见已有针锋相对之意味
再加上p板友不断于公开板面挑衅特定板友 ([证一]、[证二])
意图将私人恩怨带入板上;此举引起他人不满
致使板面文章及其讨论串讨论即将失序。
因此本人于凌晨一点多时,于讨论较为激烈的文章中 (证一与证二的文章)
以推文及文章标记S警示。
然而此举并未使争论消失,因此在凌晨三点多时
不得不采取全讨论串暂时锁文以终止相关人等之纷争。
二、本人采取暂时锁文之理由。
因此次争议并非完全与主题无关,却因p君个人之不当行为而致使版面混乱。
若依此全串锁文,则会剥夺其他多数无关板友之发言权利。
然若放任板友争论,则属板主维持看板秩序之失职。
权衡两造后,本人采取折衷之处置
以暂时性锁文冷却板友过于激烈的心情,并以此示警,使接续之讨论有所警惕。
三、而后10/06下午p君来信要求再度锁文,并指控本人放任板友“霸凌”p君
本人驳回其再度锁文之要求。理由如下述。
根据漫吐板规第四条,若板友认为其身分人格遭受不法之侵害
需由本人提出检举,板主使得处理。
然而p君只不断强调板主放任“霸凌”,却不见p君明确之检举
亦不见p君要求板主重新锁文之明确恰当理由为何。
再者,锁文属于剥夺所有板友讨论之自由,为一严重处置
除非有明确危害板面或文章秩序之迹象时,不得轻易为之。
而重新开放讨论之文章,其秩序与昨晚相比,已有相当冷却之迹象
虽有少数针对性言论,但此部分纯属个人法益损害
按照漫吐板规第四条,应由当事人自行检举,板主方有介入之合法性
如当事人未有效检举,则板主之介入,不但违反板规
亦有将板务工具为公器私用之疑虑。
因此基于以上陈述
在缺乏明确构成要件与当事人情况之下
板主不能也不该做出任何判决,也不能锁文剥夺其他板友讨论之权益。
因此p君指控本人开放推文之不当行为,显无理由。
四、对于p君任何的正面指教,我们都愿虚心受教,审慎检讨
但对于p君所要求超乎板规、组规、及站规之授权的处理
实非板主所能承担,亦无法作为p君指责我等两位板主失职之理由及证据
望小组长明察,予以双方当事人合理公平之判决。
最后敬祝小组长电脑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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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附证据
[证一] #1IK41Cep (Suckcomic),已转录至 #1IKgVigw (C_CenterWork)
[证二] #1IK47hhk (Suckcomic),已转录至 #1IKgVqNg (C_Center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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