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联合新闻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4904029
超商攻团购 须逐笔开发票
2020-10-02 01:14经济日报 / 记者程士华/台北报导
超商抢攻团购商机,常由分店自行经营网络社群销货,台北国税局指出,如果是店家在团
购过程中未开发票,恐怕涉及漏税疑虑;若是由员工个人买断商品、分送给团购参加者,
国税局将加强实际查核,经确认为经常性销售,将辅导个人另立税籍。
都市地区超商林立,不仅配合通路祭优惠,许多业者也投入经营在地社群,譬如由店家个
别成立LINE群组,邀请街坊邻居加入,以团购商品的模式招揽客人,冲刺业绩。
不具名超商业者指出,通常团购商品到货后,会请客人到店取货,原则上都会依法开发票
给客人。
但有些商品若为大宗包装,由参与团购的街坊邻居各自认购其中部分单品,业者指出,偶
有这种不便开发票的情况,会请客人拿现金到店分摊团购成本。
针对超商这种新兴的团购模式,台北国税局指出,超商业者都是具有相当规模的营业人,
每笔交易都必须开立发票,这是课征营业税的基本原则,就算是团购商品,也应该逐笔开
立发票、交付消费者,并报缴营业税。
如果团购过程中未提供发票,官员指出,这种做法恐怕有违营业税课征的精神,但由于是
新兴交易样态,实际违法与否,还要以个案查核认定;近期将会请辖区内各分局,加强对
业者的查核,并留意超商团购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统
一发票使用办法》的情况。
至于由店长或店员自行认购产品,再以团购名义招揽街坊分摊价格,官员表示,即便是跳
脱店家身分,以个人承购商品、个人揪团团购的名义,还是可能会有税籍设立的问题。
官员表示,与网拍、网购等模式不同,依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超商业者既然已经有固定
营业场所,就算是以个人名义经营团购,无论每月交易金额多大,都应该主动向国税局申
请税籍登记。
官员表示,个人若未设税籍而于固定场所经营团购,国税局会审酌实际经营模式,观察相
关交易合乎一时贸易性质,或其实是配合超商业务的经常性销售,适度辅导个人另立税籍
。
心得附注:
这下子群组团购操作方式应该会有一定程度变化了,就看各超商如何因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