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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剑道协会99年第34届全国中正杯剑道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宗 旨:为提倡剑道运动风气,培养剑道人口,提高剑道水准,以提升剑道国际
地位,特举办本比赛。
二、指导单位: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台
北市政府、教育部。
三、主办单位:中华民国剑道协会、台北市体育处。
四、协办单位:台湾省体育会剑道协会。
五、比赛日期:中华民国99年12月18日(六)、19日(日),上午8时30分开始。
六、比赛地点:台北市立体育馆一楼(台北市松山区南京东路四段10号)。
七、比赛项目: (一)团体得分赛:各组团体队伍数未达三队以上时,取消该组比赛。
1.社会男子组。 2.社会女子组。 3.大专男子组。 4.大专女子组。
5.高中男子组。 6.高中女子组。 7.国中男子组。 8.国中女子组。
9.国小高年级男子组(5、6年级)。 10.国小低年级男子组(4年级含以下)。
11.国小女子组。
(二)团体过关赛:各组团体队伍数未达三队以上时,取消该组比赛。
1.社会男子组。 2.社会女子组。 3.大专男子组。 4.大专女子组。
5.高中男子组。 6.高中女子组。 7.国中男子组。 8.国中女子组。
9.国小高年级男子组(5、6年级)。 10.国小低年级男子组(4年级含以下)。
11.国小女子组。
(三)个人赛:每人只限参加一组,各组少于八人(含八人)取消该组比赛。
1.社会男子段外组:不含国中、国小 2.社会男子初、二段组
3.社会男子三、四段组 4.社会男子五段组以上
5.社会女子段外组 6.社会女子初段以上组
7.国中男子组。 8.国中女子组。
9.国小高年级男子组(5、6年级)。 10.国小高年级女子组(5、6年级)。
11.国小低年级男子组(4年级含以下)。 12.国小低年级女子组(4年级含以下)。
八、参加资格: (一)社会组团体赛自由组队报名参加。
(二)大专组团体赛之选手以各校日、夜间部或研究院(所)学生,99学年度第一学期注册在学之正式学
生(教育部颁布之正式学制者)为限。(不含选读生、旁听生、研习生、空中补校、进修补校、侨
生专修班及各种短期训练班学生)。
(三)学生组团体赛以学校单位组队参赛,不得跨校组成联队。学生组之选手出场时,必须携带学生证或
证明文件并须贴照片以备检查,当场提不出证件者,不准出场比赛。
(四)每人只限参加一组为限,若跨组以先出场之组别判定之。
(五)个人赛自由参加,段位以中华民国剑道协会审查段位证书为准,报名时须附段
位证书影本。
(六)女子选手不得跨组报名参加男子组比赛,男子选手亦不得跨组报名参加
女子组比赛。
九、比赛制度:由主办单位视参加人(队)数之多寡而订定。
十、比赛规则:采中华民国剑道协会公布之最新比赛规则。
十一、比赛办法: (一)团体得分赛:垰
1.每队报名注册选手七名以内(国小组选手六名以内不得少于二名)。
2.每场出赛人数五人,出场未达三人时以弃权论(国小组出赛人数三人,未达二人
时以弃权论),每场赛前提出出场名单(得随场变更),未注册选手不得出赛。
3.胜负:a.计时三分钟,胜负三次赛。
b.每队胜负人数相等时以胜负次数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时,则以代表不计
时胜负一次赛决定之。
c.循环赛时,如两队胜负场数积分相同时,以该两队之胜者为胜;如三队
以上相等,以该循环全赛程之胜负人数之多者为胜,仍然相等以该全赛
程之得分数之多者为胜(惟代表战之胜负人数及得分数不列入计算);又
相等时,由该相关队之代表作不计时胜负一次赛至分胜负为止。
(二)团体过关赛:
1.每队报名注册选手七名以内不得少于三名(国小组选手六名以内不得少于二名)。
2.每场出赛人数五人,出场未达三人时以弃权论(国小组出赛人数三人,
未达二人时以弃权论),每场赛前提出出场名单(得随场变更),未注册选手不
得出赛。
3.胜负:a.计时三分钟,胜负一次赛。胜者继续,败者淘汰,比赛时间内不分胜负
则以平手论双方皆淘汰,惟与任一方主将对战于比赛时间内不分胜负时,
则以不计时至分出胜负方得结束比赛,未赛完选手之队为胜队。
b.循环赛时,如两队胜负场数积分相同时,以该两队之胜者为胜;如三队
以上相等时,以未赛完选手之多者为胜;又不能决定时,由该队主将作
不计时胜负一次赛至分胜负为止。
(三)个人赛胜负:
1.计时三分钟,胜负三次赛。
2.时间到平手时,则以不计时胜负一次赛决定之。
十二、竹 剑:剑之长短、重量,以中华民国剑道协会之规定为准,如违规使用该场
比赛以失败论。
(一)参加国中组:剑长114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4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00公克以上。
(二)参加高中组:剑长117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8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20公克以上。
(三)参加大专组及社会组(含个人赛):剑长120公分以下,男子重量510公克以上,
女子重量440公克以上;持双剑者,长刀剑长114公分以下,男子重量44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00公克以上;短刀剑长
62公分以下,男子重量280~300公克以下,女子重量250~ 280公克以下。
十三、报名办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99年11月15日(星期一)截止(以邮戳为凭,逾时不受理报名)。
(二)地址:112-41台北市北投区温泉路108号 中华民国剑道协会 收
(三)电话:(02)2891-8640 0933-333-174 吴孟轩先生
(四)传真:(02)2891-8640(传真完后,请务必来电再确认收到否)
(五)E-mail:[email protected](电子邮件传送后,请务必来电再确认收到否)
(六)报名费:团体赛-社会组、大专组、高中组及国中组各项目每队2,000元,
国小组各项目每队1,500元,
个人赛-每人400 元,请连同大会专用报名表,以限时挂号寄
交报名地点。报名费可用邮政汇票、现金袋或银行汇款方式缴交。
(报名费未缴者视同报名手续未完成,不予报名)
※【汇款银行:安泰商业银行石牌简易型分行 帐号:05012600222100 户名:中华民国剑道协会】
※(传真及电子邮件报名者务必以电话再确认收到否,并于三天内将报名费寄至本会)。
十四、保 险:凡报名选手之保险由大会统一投保(外国籍选手报名时须附上护照及居
留证影本),其余人员请自行办理保险事宜。※选手身分证字号、出生
年月日务必填写正确,未填者、资料不全者及未附影本者无法办理保险。
十五、各参加单位一切费用自理。【团体赛部份:大会仅提供比赛当天有赛程之队伍教
练1名及选手 中午便当;个人赛部分:大会仅提供比赛当天有赛程之选手中午便
当。素食者需事先注明。其余人员恕不提供,请自行处理】。
十六、抽 签:订于11月25日(星期四)下午2时,于本会举行,届时未出席单位由大会
代抽,事后不得提出异议。
十七、奖励:每组录取前三名由大会颁发奖杯、奖状;第四、五、六名颁发奖状以资鼓励
十八、领队会议:99年12月18日(星期六)上午8时整于台北体育馆召开。
十九、申 诉:
(一)比赛之争议事项,规则上如有明文规定及相同意义之解释者,以裁判之判决为终决
,不得提出异议。
(二)对运动员资格提出抗议者,须于该场比赛前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三)如在比赛进行中,发现与赛中即时提出,由单位领队(教练)签字盖章并附保证金
伍仟元整,由大会审判委员评审,如抗辩成立,保证金退还,否则予以没收,不
得再提出抗议。
二十、附 则:
(一)各队如有不合规定之选手或冒名顶替者,经查属实以取消资格论处。
(二)选手的身份证明不符事实时,法律责任应由所属单位主管负责。
(三)比赛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该赛,情节重大者交由审判委员会议处之。
(四)团体赛应于赛前15分钟提交大会出场名单,名单提出后不得更改,如规定时间未
克出场者,以弃权论处。
(五)开幕式订于12月18日上午8时30分于比赛场地举行,各单位应于该日上午8时办理
报到领取资料。
(六)为维护比赛场地,敬请勿穿皮鞋入场,并请随时维持场地清洁。
二十一、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由主办单位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