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作品中侵权(抄袭)的认定-中国

楼主: VANNN (风的思赐)   2026-06-18 16:35:38
※ 引述《hamasakiayu (ayumi)》之铭言:
: 这种小说设定上的抄袭
: 真的很难说有什么问题吧
: 就好像能力战
: 猎人够早了吧?
: 但他前面不也一样有jojo吗?
: 修仙上的练气 筑基 金丹 元婴算抄吗?
: 升级就要过天劫被雷劈算抄吗?
: 天劫又还有什么地火风水,心劫算抄吗?
: 噢,原本的道家道教就有
: 但别人是第一个带入小说内成为设定
: 才形成修仙小说
: 所以一个人写了修仙,后面的人都不能写修仙了吗?
: 或者一个人写了修仙
: 其他人就一定改体系
: 变成仙卒 仙士 仙将 仙帅 仙王 仙皇 仙帝
: 就不算抄吗?
: 概念还不是一样是升级境界?
: 又一堆二创作品
: 魔戒、哈利波特、火影忍者,宝可梦
: 全部世界观与设定都是别人早就建立好的成功模板
: 这算不算抄呢?
部份恕删
https://www.gipc.gov.cn/front/content.action?id
=adb5bf862a0142c7adff704e86cc2c81
无法缩址,抱歉(简体)
广州知识法院 "同人作品中人物形象侵权的认定"
重点
1.同人作品往往在角色、背景、情节等方面与原作品有一定关联,这也是同人作品备受争议
的主要原因
2.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生效裁判认为:1.《此间的少年》中出现的绝大多数人物名称来自查
某某涉案四部小说,且主要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人物背景都有较多相似之处。
虽然就单一人物形象来说,难以都认定获得了充分而独特的描述,但整体而言,郭靖、
黄蓉、乔峰、令狐冲等60多个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无论是在角色的名称、性格特征、
人物关系、人物背景都体现了查某某的选择、安排,可以认定为已经充分描述、足够的
内容人物名称、性格特征和人物关系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是涉案四部作品的有机组成
部分...《此间的少年》抄袭《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情侣》
四部作品中人物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所禁止的剽窃行为,
杨某侵害了涉案四部作品的著作权。
3.《此间的少年》故事情节与查某某涉案四部作品相比,两者故事发生的时空背景不同,
推动故事发展的线索与事件、具体故事场景的设计与安排、故事内在逻辑与因果关系皆不
同,两者的表达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此间的少年》并未侵犯查某某涉案四部作品中对
应故事情节的著作权
4.《此间的少年》2002年首次出版时将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蓄意
将《此间的少年》与《射雕英雄传》进行关联,引人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其借助
《射雕英雄传》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明显,杨某的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以文学作品为例,其既可能包含有作者独立创作的部分,也可能包含有借鉴、引用他人的
创作,还可能包含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以及不被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事实、资讯、素材
等部分。著作权法只保护其中由作者独立创作,且具备智力创造性的那一部分表达。
所以他们律师的结论
第一,文学角色形像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首先必须是一种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第二,具有独创性是文学角色形象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另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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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上次签反抄袭,这次又发生乌贼内涵报E报
很多人将抄袭、缝合全混在一起说,又加入日本OOXX没问题,为什么起点就有问题?
将金庸告江南案的终审结果判例 加上下方有律师讨论给大家参考
1.金庸告江南案,情节著作权未侵犯,但人物形象侵权(人物群像,无论是在角色的名
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人物背景皆相同)
2.更别说名称和人物与剧情挂名==>构成不当竞争
3.情节著作权未侵权-主要是"推动故事发展的线索与事件、具体故事场景的设计与安排
、故事内在逻辑与因果关系皆不同",除非有更明显的案例,故事的剧情缝合是否算侵权
还有争议,若同人连情节遭遇,发展都类似,就很有可能
4.借鉴,引用或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就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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