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会有看到自己想去检举的书吗?

楼主: saltlake (SaltLake)   2019-08-01 18:50:29
※ 引述《LaiTW (LaiTW)》之铭言:
: : → darkbrigher : 文章本来就有限制 谁跟你台湾无限制 08/01 16:51
: : → darkbrigher : 自己去看出版法啊 开口闭口台湾无限制却不知道早就 08/01 16:54
: : → darkbrigher : 规定好了 有够可笑 08/01 16:54
: 请问这位大大,
: 台湾是哪条法律有限制出版内容?
: 可以为小弟解惑一下吗?
: 因为小弟刚刚查了一下,
: 出版法在1999年就废止了,
: 至于有没有其他法律限制出版内容我就不知道了。
刑法第235条第1项规定:“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万
元以下罚金。”
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
第 38 条
散布、播送或贩卖儿童或少年为性交、猥亵行为之图画、照片、影片、影
带、光盘、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
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或公然陈列而持有前项物品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并科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查获之前二项物品,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没收之。
第 40 条
以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或其他方法,散布、传
送、刊登或张贴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儿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条
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讯息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
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营利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
以下罚金。
另外就是著作权法
最有名的实例就是同人志的写作
这个有兴趣请自行网搜
以上还都是"老法"
比较新鲜出炉的请参考假新闻方面的立法
像是:
行政院表示,为防杜散播假讯息造成危害,内政部、农委会、卫福部、原能会预计修正6
个法案,包括《灾害防救法》、《粮食管理法》、《农产品市场交易法》、《传染病防治
法》、《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和《核子事故紧急应变法》,在法案中纳入禁止散播假新
闻的规范和罚则。
你是写"故事"还是写"假新闻"?
※ 编辑: saltlake (114.44.198.10 台湾), 08/01/2019 18:52:52
作者: banana116125 (孤睾的丸者)   2019-08-01 19:17:00
你还要搭配释字跟实务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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