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到一半突然口干舌燥,
想起今日还没看帝霸,
缺少水份......,
回过神后,从这篇继续。
对对岸的著作权法不熟,
以下纯以中华民国的法律进行讨论,
虽然在此难免会有"拿明朝剑斩清朝官"的考量,
不过就当是讨论本地小说吧。
著作权法对于"允许的合理使用"有四点判断:
1.利用目的,ex:营利 vs 教育
2.著作之性质
3.引用占整体的比例
4.利用结果对潜在市场的影响
第一点其实可以打死很多人,
不单是小说,连漫画同人志,周边商品在内都算在内
换言之你只是画个喜欢的漫画人物并不会怎样 (先不提后三点),
但你把画作拿去换萝卜就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
讲回小说,小说网站本身都有赚钱的目的,
作者也能靠写小说拿到收入,
所以基本上是不算合理使用,
可以说发在小说网站上的无限流、同人小说,
除非完全自创世界,
不然都是被告预备军。
然而,
若从读者的角度出发,
我们还是需要有这类型的作品,
它让我们以某种形式参与了自己喜欢的作品,
就像cosplayer最刚开始,
就只是一群人扮演成作品中的喜欢人物,
粗糙但满足,
直到后来才越来越细,甚至商业化。
或许,
它就像是色情行业,
虽然不为法律所容忍,
但人们有这个需求,
也幸好著作权法多是告诉乃论,
赋予了灰色的模糊空间,
让这种营利性的二创能够生存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