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金庸控告《此间的少年》作者 获赔 836 万

楼主: gfc (???)   2018-08-17 10:00:04
http://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2522002
本名查良镛的武侠小说名家金庸,先前控告中国作家,笔名“江南”的杨治,所著的同人
小说《此间的少年》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中国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在8月16日作出一审
判决,杨治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杨治须赔偿查良镛188万人民币(
约新台币836万元)。
综合外媒报导,《此间的少年》属于“ 同人小说”的作品,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
画、小说、影视等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是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
查良镛指控,他在2015年时发现,在中国出版发行的《此间的少年》,故事里的角色名称
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等,全部来自他作品《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
傲江湖》、《神雕侠侣》中的人物,甚至人物关系、特征与故事情节都与他的作品情节雷
同。
查良镛认为,杨治未经许可,大量使用他作品的独创性元素创作出《此间的少年》,并出
版发行,严重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另外,杨治也利用作品高知名度,盗用原作人物名称、
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元素,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获利巨大,严重妨害他对原创作
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过,法院认为,整体上《此间的少年》虽然使用了查良镛4部作品的大部分人名,部分
人物的简单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但《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故事
建立在查良镛作品的基础上,基本上没有提及、重述或是其他方式利用查良镛作品的具体
情节,而是在不同的时空下创作出不同的校园青春作品。
因此,《此间的少年》是杨治重新创作的文字作品,并非根据金庸作品改编的作品,因此
并未侵害查良镛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不过,查良镛的作品与作品元素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拥有较高的商业市场价
值,而杨治创作的《此间的少年》以此吸引网友关注后出版发行,以获得版权获益,行为
已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故杨治与查良镛在市场上存在竞争关系。
因此法院宣判,杨治和相关出版商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此
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而杨治及出版商应赔偿查良镛经济损失168万元(约新台
币747万元)及查良镛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万元(约新台币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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