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关于实况文侵权的问题

楼主: toploader   2017-09-29 19:08:24
整理一下实况文涉及的著作权法问题。
在网络上转贴他人著作,同时涉及“重制”与“公开传输”的行为。若未经授权,必须判
断转载的行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
罚则明定于著作权法第91条(重制)与第92条(公开传输),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本法)允许网友在网络上利用他人著作之规定:
1. 网络时事问题论述的转载
1. 本法第61条
2. 如果不是跟政治、经济、社会等有关的时事问题的讨论或评析的文章或报导,只是
文艺作品、学术论述等,不能依本条主张合理使用。
2. 时事报导所接触的著作(本法第49条)
3. 公法人名义公开发表的著作(本法第50条)
4. 合法引用后所产出的著作
1. 本法第52条
2. 所谓“引用”,必须系被引用的他人著作内容仅系自己著作的附属部分而已。
3. 符合该条文的“引用”,依著作权法第64条规定,并应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处。
5. 政治或宗教上之公开演说、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机关之公开陈述(本法第62条)
于103年本法修正后,系将第44条至第63条有关合理使用之规定,再区分为“豁免规定”与
“合理使用”二类型,其中后者包含第44~47条,以及第50~52条等规定,其于判断是否
构成合理使用时,除符合各条所明订之要件外,仍须依第65条第2项所规定之四个判断标准
审视是否符合“合理范围”之要件而成立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65条第2项: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于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所定之合理范围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基准: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质。
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有关第3款规定,依立法理由,第3款应就所利用部分整体观察其分别在新著作中及被利用
著作中所占质量之比例。但亦有实务判决认为,本款“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所称之“
整个著作”,系指享有著作权保护之原著作而言。
有关第4款规定,由于网络订阅得指定单一章回,故CFantasy版实况文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
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得就单一章回视之。
应注意的是,特定事实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是一个“事实认定”的问题,
如果发生著作权的争议案件,只有负责审理该案件的法官,才有权利依据该案件当事人所
提供之证据,加以认定。
参考资料: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598&ctNode=7561&mp=1
*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84737&ctNode=7194&mp=1
* https://goo.gl/W9716A
* http://static.qidian.com.tw/about/rule-Order.shtml
* https://goo.gl/id8m6u
我觉得版主有打算将实况文引用过多的问题,以修改版规的方式处理,是同时保护作者与
发文的版友,也是维持版上实况文该有的品质。
衡量版主的管理负担与修改版规的目的,不论最后版规是松是紧,只要版规有提醒,我觉
得主要还是发实况文的版友要自律;即使不管作者的权益,也该懂得保护自己,尊重版上
读者的观感。
至于细节,我个人觉得版主们彼此之间取得共识就行。
※ 引述《abjames (paz)》之铭言:
: 嗨嗨各位版有大家好
: 关于这个小弟有几点想要分享
: 先说结论:根据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网站内容(连结放下面)
: 简单来说就是“充实文章内容”就没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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