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behemoth:先确定谁是13条乙案的主体再来讨论 07/10 19:52
: → behemoth:如果是先写完小说之后,才跟出版社签约,那著作权人一定 07/10 19:53
: → behemoth:是你,因为著作权自著作完成之时,始获得 07/10 19:54
: → behemoth:你写完小说的时,你不受雇任何人,所以你当然是著作权人 07/10 19:55
: → behemoth:如果你是接人家发的case,你一样是著作权人 07/10 19:55
: → pupuliao:但是 连载小说 是属于 先签约的喔... 07/10 19:56
: → behemoth:因为旧法12条(新法14条)里面有写,出资聘请人完成特定着 07/10 19:56
: → behemoth:作者,其著作权归属于受聘人 07/10 19:56
: → behemoth:To Pupuliao:不是只要签约就是叫受雇 07/10 19:57
: → behemoth:你讲的东西其实是适用修法后第14条,是为了完成特定某东 07/10 19:58
: → behemoth:西而签下去的 07/10 19:58
: → behemoth:适用13条的受雇人是类似:杂志社的编辑、专栏作家的作者 07/10 19:58
: → behemoth:或是游戏公司的绘图者,通常都是领月薪,从事不特定事务 07/10 19:59
: → behemoth:或作品的人 07/10 19:59
: → behemoth:看一下这篇吧,http://www.plurk.com/p/jykrol 07/10 20:00
: 推 gghh:推!有人自己搞不清楚啊 07/10 21:43
: → innominate:原po先搞清楚修法的理由,而不是一直在那边被害妄想 07/10 23:25
: → innominate:behemoth讲的够清楚了 07/10 23:28
依法论法当然是这样,但这道理就跟之前要反对智财局封锁境外侵权网站的法案一样
主要是被滥用的可能性太高
每个企业主都找律师给你打个三审定谳,就算真的没侵权,一般人哪那么多时间耗?
更别说我国民法的雇佣关系通说采事实上雇佣关系,执行职务采客观说
也就是不管实质上业主与创作人间的契约为何如何,只要外表看起来像雇佣就成立了
假如这法通过后比照上述的方法解释
那到时候才去找立委哭哪来得及?
修法这种事,是修法的要说服其他人,而不是权利被侵害的人要证明自己没被害妄想
同样的回归最原始文章的议题,为什么中国会认为山寨是件符合道德的事?
我觉得就是因为他们的权利观念淡薄,这在近代的一些比较法文献中都有提及
她们对权力的着迷(power)远大于权利(right),
而权利,本于它的字源,是对(right)与错(wrong)的问题,而不是谁拳头比较大的问题
但中国人的认知则通常是看谁的拳头比较大,
所以对他们来说,只要我拳头够大,山寨一样很符合道德
这点从他们有很多"中国特色的XXX"可以看出来
例如明明是资本主义,却硬要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又明明是寡头专制政体,偏偏硬要说是"中国特色的"多党政治
因为对他们来说中国这个国家非常强,所以不管这国家做什么,都并非山寨,而是中国特色
或者应该说,山寨就是现在的中国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