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青年企业家青年学生联谊会组织章程

楼主: CCYSs (联谊会~)   2006-04-13 23:06:19
中华青年学生联谊会组织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谊会依据中华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第二十三条订定之
第二条 本联谊会名称为中华青年企业家协会中华青年学生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为Council of Chinese Young Students'﹙简称C.C.Y.S﹚。
第三条 本会认同中华青年企业家协会:
一、 致力于推动青年企业家的养成并结合产官学界力量,培养新一代青年企业家人
才之理念。
二、 培育洞察商机、激发创意并成为勇于改善当下和突破未来全球竞争格局的一群
淑世先行者为宗旨。
三、 培养现代青年具有独立思考、自我判断的能力,并成就为未来负有社会责任之企
业家为目的。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立于中华青年企业家协会内。
第五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培养青年学生国际观,关怀社会及关心国家经济发展。
二、举办青年学生跨校际,跨两岸,跨国际经验之交流活动。
三、引导青年学生多面向思考能力,达成与成长学习,建立培训制度以自我成长发展为职
志。
四、促进青年学生得以成就自我、成就团队,以整体团队的最大利益视为自身的责任。
五、带动青年学生以拟定的各项计画视同为一间企业,进行模拟实务运作。
六、培训青年学生实际参与执行中华青年企业家协会个案活动。
七、出版年度活动刊物。
八、协助完成中华青年企业家协会成立宗旨,达成共荣共享的二十一世纪。
九、其他与本联谊会相关事项。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资格如下:
一、大学院校在校学生(含研究所)暨毕业两年内之青年。
二、由中华青年企业家协会举办,“中华青年学生联谊会社团干部培训营”结训学员。
三、曾参加中华青年企业家协会举办,“爱我中华”活动学员。
四、曾参加中华青年企业家协会举办,“潜龙计画”活动学员。
五、曾参加中华青年企业家协会正式举办,其他营队活动学员。
六、由各校经、贸、商社团指导教授推荐审查通过者。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丧失第六条规定资格者,其会员资格至翌年一月一日起自然消失。
但可依规定申请加入中华青年企业家协会。
第八条 本会会员应享之权利如下:
一、发言权、表决权。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罢免权。
四、参与本会所举办各种活动之权益。
五、其他应享之权利。
第九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之义务如下:
一、缴纳会费。
二、遵守本会会章及决议。
三、完成本会分派之任务。
四、参加本会各种例会。
第十条 本会会员有违反法令、本会章程、会员大会决议等事项时,得经执行委员会成立
专案小组, 调查了解并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
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十一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大会休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执
行会务。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会长、副会长、执行委员。
三、议决入会费。
四、议决会员之除名。
五、议决本会重大事务。
第十三条 本会置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执行委员四人,由会员于会员大会选
举之,并成立执行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会基于业务需要设行政秘书处、财务处、活动企划处、公关处、出版
处,另依需要设置相关部门。各部门首长由会长提名经执行委员会通过
后任免之。
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由会长、副会长、执行委员、各处长首长组成,每月
召开乙次,由会长召集之,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执行委员任期一年,‘会长不得连选连任’。选举办
法另行订定之。
第十七条 副会长、执行委员秉会长之命分工协助处理会务,会长因故无法视事
时,得由副会长互推代理之。
第十八条 行政秘书处置处长一人,秘书处职权如下:
一、处理会员入会、名册建档等事宜。
二、文件之撰写、缮发、保管及建档等事宜。
三、对会员联络等事宜。
第十九条 财务处置处长一人,掌管经费预算、收支、会计、决算等事宜。
第二十条 活动企划处置处长一人,掌管潜龙计画培训营及各项活动企划、督
导执行及评估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 公关处置处长一人,掌管对外媒体、形象宣传、办理联谊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出版处置处长一人,掌管本会活动记录、刊物印行、编印通讯录等事
宜。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除首长外之办事人员编制员额,另行订定之。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另外视需要,设专案小组并办事。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如会长认为有必要,或执委会三分
之二或经全体会员五分之一以上请求,或中华青年企业家协会函请召
集时得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对于下列事项之决议,应有全体会员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人
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订定与修改。
二、会长、副会长、执行委员之罢免。
三、会员之除名。
四、本会重大事务。
第二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各部门处长应亲自出席,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连续二
次缺席者,视为自动辞职,得另由会长聘任递补之。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会议由处长召集之,各组员有亲自出席该部门会议之义务,各
组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该会议时,得以书面委托组员代理,每一组员
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新台币1000元。
二、常年会费:新台币500元。
三、中华青年企业家协会补助款。
四、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各项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并呈请中华青年企业家协会备案公告后施
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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