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KoreaStar板主lucard1129水桶判决不当

楼主: sinx1205   2016-12-14 13: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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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要申诉
    (1)被申诉板之英文板名:KoreaStar
    (2)被申诉板之中文板名:◎[韩星]
    (3)该板隶属组区之简称:Idols_4KR
    (4)被申诉板之位置路径:视听剧场 →Idols_4KR→KoreaStar
    (5)申诉人之帐号:sinx1205
    (6)被申诉板主帐号:lucard1129
   (7)简述事发缘由:(限100字以内)
我因#1OJtuPtM推文被版主处水桶二周(详水桶文)
依我推文语意,很明显是针对"泄漏跟拿别人的隐私取乐"这样的行为
就"只限定在这种行为的人"进行批评
非就依种族、性别、职业、年龄之族群进行不客观之人身攻击
为何版主认为批评有"泄漏跟拿别人隐私取乐之行为"的人构成韩星版人身攻击条款?
(且我国刑法妨害秘密罪专章以及民法侵权行为相关规范都已表明
侵害他人隐私之行为可能受到我国刑罚之制裁与/或民法侵权行为之赔偿)
我批评的对象很明确是某种行为(且有此种行为之人已有触法之虞)
与韩星板规所谓"对个人、团体、族群、国家"之定义应该不相吻合
因为按过往水桶判决皆是针对特定国籍、性别、职业等人的"身分"去批评才构成此条
何来"针对某种(犯罪)行为"者下的主观评论也为版规所禁止?
批评"有某一行为的人"不等同于"批评个人"或"批评团体"
我所批评的这种行为既然不能连结到"特定个人"或"特定团体"
版主如何认定我攻击"特定行为之人"构成所谓"团体"?
因为
1.此行为并非有意识团体性的行动,亦无法界定特定族群
2.此行为无从连结到特定族群(如性别、年龄、职业、性倾向)
故也不存在透过间接语意去人身攻击某一团体之可能
最后,如果版主认为批评"违反我国法律"的行为的人是人身攻击
是否批评"酒驾、性侵、窃盗、或洗钱等犯罪行为"人所构成的团体也要被韩星版所禁止?
综上,我认为我的推文并不符合板规构成处罚事由的要件,无理由受水桶处罚
    (8)申诉的诉求是:撤销水桶判决
    (9)检附证据:
#1OK296H4 (KoreaStar) [ptt.cc] [公告] 水桶
"泄漏或拿别人隐私取乐"之行为态样依本篇报导内容可解释为:
散布、播放观看或重制该男星之隐私影片
此类行为可能违反以下法律:
刑法 第 二十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
体隐私部位者。
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
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第 315-2 条
第二项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有前条第二款之行为者,亦同。
第三项 制造、散布、播送或贩卖前二项或前条第二款窃录之内容者,依第一项之
规定处断。
第四项 前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318-1 条
无故泄漏因利用电脑或其他相关设备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处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罚金。
民法 侵权行为相关规定
第 184 条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
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
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条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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