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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percilious (mnemonic) 看板: Christianity
标题: [讨论] 【多元婚姻 各自表述?】曾劭恺博士主讲
时间: Tue Aug 24 16:47:57 2021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auUqNZtRUw
讲员简介:
曾劭恺:前中华福音神学院系统神学助理教授;牛津大学神学系哲学博士;普林斯顿神学
院神学硕士;维真学院道学硕士;英属哥伦比亚大学理学士。
曾老师自2013年开始参与 REM服事,讲授课程包括“行动中的信仰:基督教伦理学”、“
生 活与灵性:华人信徒的属灵神学”、“马太福音”等,亦是多本REM电子书的作者。他
于维真学院师从巴刻(J. I. Packer),传承英国清教徒及福音派信仰的精神,主要负担
在于华人教会神学发展及文化宣教。他的妻子Jasmine从事时装设计,两人在上海相识,
皆喜爱茶艺、文学、古典与爵士乐、电影、动漫等:对他们而言,这些都是属灵信仰与生
活的一部份。
http://blog.udn.com/dawweiwang/160658138
“一夫一妻”制度乃基督教文明独特的产物。就连新约时代的犹太教亦无此制度。摩西
律法未曾将此制度纳入犹太社会的公民法。主耶稣说,旧约律法允许多妻,其实并未全然
呼应上帝造物之旨意(太十九7-8);而“一夫一妻”的原则,其实是到使徒时代才由保
罗提出(提前三2;多一6)。第二世纪的殉道士游斯丁(Justin Martyr)在与犹太教辩
道的著作中,指出当时犹太社会一个男人通常会娶四、五个女人。这并不是说《圣经》关
于婚姻的观点自相矛盾:改革宗神学称这种现象为“渐进启示”(progressive
revelation),亦即上帝在救赎历史的发展上,乃是渐渐地将祂的心意显明。
在新约时代的希罗文化中,虽然一夫一妻的婚姻已法制化,但纳妾及婚外性行为仍完全
合乎伦常与法律。罗马帝国的一夫一妻制,实质上是财产继承的经济制度,而非婚姻制度
。事实上,保罗吩咐在教会担任领袖职务之人“只要作一个妇人的丈夫”(提前三2),
即暗示多妻现象在当时的社会及教会中仍十分普遍。
简言之,唯有在基督教世界观之中,单一配偶的婚姻制度在主观纯理性之意义上才能够
被称为“自然”。现代自然法传统中的道德价值及相应的法律制度,在当代世俗社会中的
主观认知上早已不再是放诸普世皆准的了。非基督徒既不在基督教世界观的默认框架下,
就很难前后一致地将单一配偶的婚姻视为“自然”,更遑论“一男一女”的所谓“传统婚
姻”。这也就是为什么许多世俗古典自由主义者不但以自然法之人权理论支持同婚,更进
一步主张在法理定义上纳入其它的非传统婚姻,包括多配偶制(polygamy)。他们许多人
主张,这些非传统婚姻其实都是自然的,而一夫一妻制是特定宗教文化处境的产物,反而
是不自然的。
保罗在使徒时代的多元主义希罗社会中,并未以自然法为依据,用国政法制落实基督徒
所视为“自然”的价值(主奴平等、一夫一妻等),而是采取了一条内在信仰的道路。这
并非“政教分离”式的“两国论”,更非“耶路撒冷与雅典有何关系”的隔离主义。反之
,真正在历史上产生文化、社会、政治影响力,以致终于颠覆罗马暴政及纵欲文化的,乃
是这条内在信仰的道路。新加尔文主义的“对偶”论为我们指出,在一个非基督教的多元
文化当中,基督徒所视为“自然”的婚姻观,似乎很难直接说服全体社会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