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网恋2个月闪婚、1个月挨揍3次 法官:“婚

楼主: yokann (欧洲)   2024-06-08 00:16:13
网恋2个月闪婚、1个月挨揍3次 法官:“婚姻徒存形式”判离婚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台中市女子小芳与男子阿强,网络认识2个月就闪婚,不料,
婚后仅两周,小芳就被阿强痛揍,婚后约1个月被揍3次,小芳离家出走并诉请离婚,不料
台中地院却驳回,她上诉二审,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认为她挨揍,未达“不堪同居之虐待”
程度,但她离家已1年,与丈夫阿强互不往来,阿强更是不参加调解,也从未出庭,二审
援用民法的“其他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认定两人婚姻“徒存形式”,判决两人离
婚。
女子小芳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她与丈夫阿强(皆化名),透过网络认识约2个月后,于
2023年2月初结婚,不料,结婚仅约两周,她就被丈夫殴打,同年3月8日下午2时与傍晚6
时,她又被丈夫打两次,脸部、颈部多处结痂与右胸疼痛等伤害,她搬离两人居住的住处
,再向台中地方法院声请保护令获准,两人婚后仅同居约一个月,她离家之后,夫妻两人
未再联络,声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不料,台中地方法院一审却以她离家导致婚姻生变,女方是婚姻生变责任比较重的一方等
理由,驳回她的离婚之诉,她向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审上诉,声明一审判决废弃,请准两
人离婚。
阿强于双方调解、一审及二院审理期间,从未亲自或委托他人到庭表示意见,也没有提出
书状答辩。
二审认为,阿强没有出庭与书面答辩,对于小芳的事实主张,视同自认,小芳上述主张应
为真实,至于小芳援用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3款,“不堪同居之虐待”诉请离婚,这是指
身体或精神受到不可忍受的痛苦,导致不堪继续同居,小芳主张婚后被丈夫阿强数次施以
肢体暴力而成伤,不过,从各项证据看待,尚难认小芳已达到不能忍受的程度,人格尊严
与人身安全被侵害的程度,因此,小芳主张不堪同居的虐待之说,并无根据。
不过,二审又认为,小芳另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有其他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诉请离婚,小芳与阿强透过网络认识,仅2个月即结婚,感情基础本非深厚,阿强婚后数
日(约两周)即对小芳有肢体暴力之举,小芳受伤后,主动搬离两人共同的住所,双方婚
后仅同居1个月,却分居至今已1年多,这段时间互不往来,都没有积极挽回之举动,阿强
于调解、一审及二审期间,从未亲自或委托他人到庭,全无挽回婚姻之意,显示两人婚姻
“徒存形式”,据此判决离婚,可上诉三审。
作者: fairbankslin (Fairbanks)   2024-06-08 16:20:00
一审那法官是实习生?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