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刚在法院网站公开判决书看到的
简单说就是男方看了女方的日记
因为女方脚踏多条船的事跟女方争吵
后来约定不再谈这事也不会公开女方日记
违反就赔100万并吊销医师执照
结果之后发现女方又劈腿
就到本版公开女方日记
还威胁女方要公开给她任职学校知道
然后就被告了
最后被判赔30万
https://i.imgur.com/ABcRVAP.jpg
https://i.imgur.com/dbHuR0A.jpg
https://i.imgur.com/7G1ueYz.jpg
https://i.imgur.com/YygwOFi.jpg
摘录:
被告于109年7月14日在PTT网页之“Boy-Girl”看板,发表标题为“原谅是对自己的残忍”
之文章,于文中陈述其遭前女友劈腿之情节,并将原告107年11月至109年1月间之日记内容
以文字描述、节录于该篇文章中等情,有PTT网页截图在卷可参(见本院卷第19至22页)。
虽被告并未张贴原告日记之翻拍照片,且文章内容未将原告日记一字不漏转载,然被告在公
开网络使用文字描述、节录原告日记内容,已使原告日记部分内容彰显于众,违反系争和解
书第2条关于被告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原告日记内容之约定。
……
然审酌被告违约之强制未遂手段、方式及期间、次数,及被告在PTT网页仅以文字描述、节
录原告日记内容,尚非一字不漏转载或张贴原告日记翻拍照片,且并未公布原告之个人资讯
,阅览之不特定人无法连结知悉被告文章所指之前女友即为原告,尚不致对原告造成过大伤
害,并兼衡被告违约所侵害者乃原告之人格权,两造所陈其等之学经历、职业、收入、婚姻
及家庭状况、财产所得资料等一切情状,本院认原告请求100万元之违约金容有过高,应酌
减为30万元为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