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时候觉得很奇怪,
"无罪推定" 跟 "证据裁判原则" 明明就是现代公民该有的素养,
怎么不管到哪里都会有一大堆人在那边
"性骚扰很难采证" 所以巴拉巴拉,
什么女生出来讲很勇敢啊, 冤案啊, 不敢讲啊,
是怎样? 打算以后不用证据, 女生光是放话就可以指控别人性骚扰吗?
还是光是有鸡鸡就是有罪推定?
奇怪, 长那么大, 怕被性骚扰, 在无罪推定及证据裁判原则下,
不是应该尽力去蒐集证据, 比如随时带录音笔, 随时开录影之类的,
怎么会意图去推翻无罪推定及证据裁判原则 ?
这到底是怎样的思考逻辑 ?
我 "被离职" 都知道不能签 "自愿离职书" 了,
怕被性骚扰不会准备"反性骚扰"的手段,
反而整天在抱怨无罪推定及证据裁判原则 ?
是还在小学辩论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