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稍微查一下网络人家的文章...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判决105年度简字第121号
“性骚扰事件多发生于隐密处,常无相关人证或物证,被害人通常极难于突遭受言语性骚
扰当下即知为录音或录影之存证,因此对于是否确有发生言语性骚扰之事实,常不免沦为
各说各话之局面,故性骚扰事件认定应审酌其他一切间接证据及情况证据,而不得认为如
无直接证据,即无从据以认定待证之事实。”
再考虑翁自己认同的...
1. 脱稿演出
2. 舞台效果
其实他没那么100%不起诉 或 胜诉。
我知道法律好像很怪,但人家就那样写啊....
而且性骚扰有时候本来就是做的人没感觉,感受的人很强烈了...
说真的,我认真觉得这盘棋翁从头到尾都是走错的...
事实上演艺圈萤幕上,光看电视上那些,如果是脱稿演出,女艺人要当性骚扰 ...其实
都蛮容易的吧。
但是有些人没感觉、有些人有感觉不舒服但不敢 (会没工作)、有些人有感觉受不了就
淡出...
老实说,这件事真的简单道个歉就没事了,你根本不可能保证,你的每一举一动,‘’都
没有‘’ 造成人家不舒服吧...(我假设大家都不是恶意的)
所以,我真的很佩服曾国城...面子顾了,里子也有了,只靠一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