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无论鸡排妹的人设和个性如何
你可以讨厌她 你可以评论她
但是不能因为她工作和腥羶色有关 就觉得随意吃豆腐是可以的
就像AV女优一样 现实中遇到也不能随意触碰人家身体
就算是节目效果 也要在录影前RE过 让当事人知道并接受同意
如果当天事实真的是翁立友脱稿演出 用言语和肢体性骚扰鸡排妹
那鸡排妹对于这件事的反应我可以体谅和同情
在没有物证人证的情况下 还能讲出来是需要勇气的
毕竟很多性骚扰事件往往都是没有物证人证
尤其是面对到形象清白的对象或是职场上的关系甚至于亲人 对女性做出性骚扰的举动时
众多女性当下的反应都是受到惊吓不知所措
瞬间当下脑海里想到的几乎都是
这个人平常看起来不是会做这种事的人 怎么会对我做这样的举动 不敢大叫反抗
就算我反抗了 没人注意到 对方会不会恼羞 反而做出暴力行为危害到我的人身安全
就算我反抗了 有人注意到了 但会不会我的证词不被相信 反而他人被认为小题大作
但今天的问题是翁立友和曾国城是否真的有对鸡排妹做了性骚扰的举止
除了有录到或是其他人证以外 判断依据只剩下当事人的个人感受及社会氛围
在法律上 其他法则基本上的精神原则是
就算你真的犯法了 没有人证物证 无罪推论为准 来避免会有冤判的情况
然而在性骚扰防治法里有很多案例在没有人证物证状况之下
是以当事人的证词来做判决依据
保护受害者 VS 随意乱栽赃 在这两种完全反面的对立下 会衍伸出很多问题
性骚扰防治法里的刑事责任是属于告诉乃论
如果是男方被误会 女方没有提出刑事部分的告诉 只有提出行政罚跟民事精神赔偿
就算事后男方被证明清白 也不能用伪证及诬告来告女方
真的能告的 也只有妨碍名誉这项
但311条里有说明 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不罚
女方可以说 她是误会男方举止 但这是为了自当防卫 为自己辩护
所以就算男方被证明清白 告女方妨碍名誉很难告成
除非是像马幼兴那样被女方告性侵 有刑事责任 证明清白后才能反告
强制猥亵罪或性侵是属于非告诉乃论 加上马幼兴跟女方有真的情侣关系
马幼兴才能沉冤昭雪
不然男方莫名其妙被女方栽赃 名誉和工作会整个被毁了
(以上是我在网络上查到的相关法条 如果有误 很抱歉 也请法律相关人士指出我的错误)
这又衍伸出另一个问题
如果双方是因平常相处争吵交恶或是其他因素相处不睦
在没有人证物证的环境下 女方突然抓住对方的手触碰自己的身体
大叫男方性骚扰 引来群众 跟众人哭诉
就算男方再怎么解释 女方只要说男方因不爽自己 恶意推了女方的胸部
在女方的衣服上留有男方的指印DNA 女方为了自我防卫 有反抓男方的手腕拨开抵抗
所以男方手腕上也有女方的指印DNA 要告男方性骚扰
正常逻辑之下 有了物证跟人证 男方要怎么反驳
尤其是如果有女方当讼棍 去找不认识的路人男方这么做 来赚取精神赔偿
在这社会氛围之下 女方遇到性骚扰的机率应该大于讼棍吧
大部分的人会相信女方是遇到性骚扰还是男方遇到讼棍呢
应该是前者吧 后者会被认为是洗脱罪状的辩词
有人会说 这情况很少发生 不会有人这么无聊
但如果真的发生了呢 男方就该死吗
借由这次的案例 应该很值得来探讨
这法律是否有漏洞或是有真正的保护到受害者
无论是保护男方还是女方
不要因为部分的偏激言论 导向仇男仇女两大派的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