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板上某篇绿帽文章
里面有版友讲婚前契约,我就意思意思去查了一下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family-relationship/116
里面的婚前契约判定无效的案例让我笑歪了嘴
过去判决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案子例如:
预立离婚契约[7]
本案当事人预先约定“如果日后有殴打侮辱的情况发生就应该立即离婚,并将所有财产的一半与子女监护权交给对方。”,法院认为“契约即属迹近儿戏与善良风俗有背”,所以无效。
过度严苛的财务负担[8]
本案约定“婚后子女扶养费及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乐、医疗、保险等所生之费用,由丈夫全数负担。”、“丈夫每月给妻子的自由处分金,每月不得低于3万元。”、“婚后丈夫的所有薪水,扣除妻子分配的家庭费用,其余交由妻为自由处分金。”
综合一、二、三审的意见,法院认为这样的协议无效,除非有搭配调整的条款,例如“婚后经济状况如果有改变,可另行协议或按比例调整”。
到底要多卑微才可以跟对象签这种丧权辱国的“婚前契约”啊
我还以为是对岸的奴工契约
大家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