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本也认同男方应该要有放弃抚养的权力
不过刚刚和朋友讨论后发现了盲点
先说结论,还是赞成结扎不需配偶同意就好
引用一下前面我认同的PO文
※ 引述《skyofyours (捣蛋是我的天职)》之铭言:
: 帮忙代回,原文恕删。
: 看了整篇讨论串跟回文,大家都一直围绕在避孕的问题上打转,但这应该不是OP想讨论
: 的点。
: 优生保健法 第十条
: 已婚男女经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愿,施行结扎手术。
: 这条法律的意思就是,不管是男生还是女生,如果结婚了,想要结扎都要经过对方的同意
: ,也就是说除非是在婚前已经自行结扎,不然婚后结扎不是一个人说了就算数。
: 接下来我们回归到OP文章中所提到的法案,这个法案应该是针对同法第九条进行修改:
: 怀孕妇女经诊断或证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愿,施行人工流产:
: 六、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 有配偶者,依前项第六款规定施行人工流产,应得配偶之同意。
: 根据新闻的描述,未来应该是修改为不需要配偶之同意就可以根据第一项第六款自行到医
: 疗机构施行人工流产。
: 这里就浮现了OP的疑问,女身有主张身体自主权的权力,这点我想应该没人会反对,但
: 是,生孩子这件事情,其实会影响到夫妻双方,而不是只对其中一人产生影响。
: 再来,很多人一直围绕在避孕的问题上打转,那么假设下列情况:
: 男女都有做好避孕措施,但是大家都知道避孕并非百分之百,我们假设今天避孕都做了,
: 结果还是不小心怀上孩子的状况来说,女性在怀孕之后,其实会逐渐产生‘母性’;这是
: 有经过科学研究的事实。
: 那么,如果男方不想要小孩子,但女方很坚持的状况之下,也决定把小孩子生下,那男方
: 等同是‘被迫’要抚养孩子;也就来到OP的问题,如果女方想要孩子,但男方不想,女
: 方自行把孩子生下的这个选择,男方是否可以选择不要承受?
: 这个情境是两人都有避孕喔,但还是怀上的状况,这样也就没有避不避孕的问题了吧。
: 好的,大家怎么看呢?我个人是认为,双方如果都同意小孩子诞生那当然没问题,但如果
: 今天只有一方想要,另一方是否也可以主张某种程度的选择权?还是说为持原案,不要改
: 最好,让夫妻可以共同决定?
先不论为什么会怀孕,就像这篇文说的
有可能本来说不要结果意外怀孕现在女方想要了等等
总之目前没有个女方执意要生、男方能够不抚养婚生子女的选择权
当然不少实务上有人说不养就不养、逃跑消失等等
不过法律层面来说,婚生子女是没有理由能够不负担抚养责任的
且就是要离婚,没有其他理由,法院还是会判男方需支出赡养费
不论男方今天要不要、孩子出生后离不离婚
只要来不及在孩子出生前离婚,法律上来说他就是得负担这个“婚生子女”
我本来觉得那相对来说
如果让男方可以签署放弃抚养权、且签署时间必须比人流时限早一个月
未来小孩的成长和监护都不得过问、也无需负担相关责任
就如同另有养父母的小孩,生父母无权过问也不需抚养一般
这样是不是就算比较平权的方法
不过在朋友提点之下,发现了我自己的盲点
现行法律第一优先是孩童
人流不用过问 和 一开始就放弃抚养权,这两者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毕竟人流放弃小孩只是附带的,本身就以母亲(法律上已存在的人)为出发点
如果母亲真的想要小孩,而且以现行医疗高机率会出生的情况下
现行法律,小孩>>ALL
不是说出生前就说不想要,出生后就可以不要的
尚未出生的婴儿和已出生的法律上位阶完全不一样
那么能相提并论的只有一开始就不要出生的,且都尊重身体自主权的
人都应该要能自主结扎、不用配偶同意
总之打了那么一大串
养不养婚生子女,因为孩童的权益,的确不是能说放弃就放弃
那么至少能自己决定要不要结扎是蛮合理的吧
我赞成继人流不需要配偶同意后,下一步就是结扎不需要配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