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主是否有如同“发文种类”般,先行明确定义呢?更何况被列为“严重违规:水桶半年起跳”的条文,为何条文内容可以草率地便宜行事呢?造成连“回文”、“公告”,都在D5所指:“揭露、张贴”作者在“各板”“PTT状态”既然《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条,都会明确定义用词,还有板规也早明确规范“发文种类”,但是令板主觉得需要重罚的D5,内容是否显得太草率了(却还要重罚)?至于以上反映“看不董”或“用字遣词看得满累人”者,如果不方便使用
http://dict.revised.moe.edu.tw/cbdic/ ,是否需要在下邮寄实体辞典赠送,敦请告知,在下愿为此破费,谢谢。(补充:《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条,全文可以在网址
https://bit.ly/34daowH 找到,以上供读者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