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本人菜鸟小律师,等开庭来回一下这篇
先说结论:我不能原谅另一半出轨(包括嫖)
好,接下来谈谈出轨的B可不可以告C的问题,也是先说结论:可以告,但是告错罪名了。
基本上恐吓罪绝对告不成,C反而有可能构成的是刑法第310条的诽谤罪,先来看看条文:
刑法第310条第1项:“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
,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310条第3项:“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
利益无
关者,不在此限。”
基本上本案构不构成诽谤会有两个关键:
1.C有没有意图散布于众?
实务上认为C只要“主观上所意欲及认知到可能的传播范围为多数人。”就构成了,那C跟
A讲完,是不是可以认知到A会跟他的好闺蜜(原PO)诉苦这件事呢?如果可以,可能就构
成意图散布于众了,这主要还是法官认定(不过构成机率颇高)。
2.C讲的是真的事情耶
重点是嫖妓这件事是属于B的“私德”范围,所以不在诽谤罪的阻却违法之事由里面,实
务上认为指控别人介入家庭、当狐狸精、嫖妓,都是属于私德而非公益范围。不过很奇怪
的是,实务又认为如果是公务员嫖妓又会变成与公共利益有关了(公务员舒压跟大众的关
联是.....?)
以上,还是提醒大家在任何地方发言都要小心,不要吃上官司到时候还要花钱消灾就得不
偿失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