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跟刚学会抽菸的国中屁孩一样出来宣示通奸合法化了
全台湾的通奸仔 今天星期六 是不是在摩铁放鞭炮庆祝了
觉得大法官也站在你们这边 好棒棒
你们这些人让我恶心的想吐 你们的正义就是选择性的
大法官的那些解释文 用在海洛因施用者上 完全套用
结果海洛因施打 先勒戒 第二次7年起跳 远比通奸罪重
然后贩卖1公克的海洛因 判下来 有期徒刑18年(还是减刑过的)比强奸杀人都重
台湾的司法根本畸形
只有极少数人敢替海洛因施打者发声
比海洛因施打者更悲惨的是什么?
是虐待动物的爱好者
因为完全没人愿意为虐待动物的爱好者发声
虐待动物也是非常典型的无受害者犯罪
在台湾居然也能用刑事去处罚
某甲有活体解剖小狗的嗜好
某乙有一次在盛怒之下把活猫送进微波炉加热
某丙多次通奸 妻子屡劝不改
照理来说某甲某乙并没有侵害任何法益 除非你又要一顶大帽子扣上来跟我说虐猫虐狗叫社会法益
我也想不出某甲某乙有什么民事责任
反而某丙照10年前的释宪明明就是侵害社会法益 现在突然不算侵害社会法益了 某丙算是好爸爸了
啊 我说错了 某丙也不是什么好玩意 某丙还有民事责任
问题来了:社会上对于甲乙丙三人,谁会受到最严重的歧视?
绝对是甲跟乙
而且甲跟乙还有刑事责任
虐待动物在台湾有刑事责任
然后通奸没有刑事责任
荒天下之大稽
某丙说不定还有护卫队到处替某丙洗地 说某丙这个是有本事 个人自由
我操你妈的 某丙伤害自己的配偶这叫有本事有自由
敢情某甲某乙就比某丙贱了?
自由的定义 两点:1.自愿 2.不伤害他人
某甲某乙符合自由的定义 某丙明显不是
社会上跟法律上对某甲某乙的评价却比某丙更低
伪善 恶心 让人想吐 说真的 通奸仔这辈子让他逃过刑事制裁 下地狱也没他们好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