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讲在前面:大法官 伪善 中二 柿子挑软的吃
通奸除罪化之后,“实际上”改变了什么?
本来就摆好看的刑事罚没了
民事罚、道德谴责、宗教谴责、你的儿女对你的不信任都还是存在。
你们在欢呼些什么?
你良心安吗?你晚上睡得着吗?
或许是没变得更差,但社会有变得更好吗?
我今天看到司法院长“破例”在宪法法庭亲自宣布释宪结果,
大概也就略知一二,一定是宣告违宪的。
这让我联想到我国中时去便利商店硬著头皮买菸,还要在路上故意抽给路人看的中二样。
不外乎就是想跟路人说:“我长大了”。
司法院长出来大费周章宣扬通奸罪违宪,有什么实质屁用?
跟全台湾人/世界人民宣扬“我们也变先进国了”,这样?
中二病也该有个限度吧?
通奸罪都还未必是真正的无受害者犯罪,
如果真的是无受害者犯罪那为什么元配都还有民事上的损赔请求权?
一个通奸仔视身分契约(民事契约)于无物,连很基本的义务都无法履行
这个通奸仔说穿了就是个在资本主义讲信用社会之下,该被淘汰的劣等人。
你借钱你敢借给通奸仔?
他到时候跟你说,他又没犯(刑)法,他就是欠钱不还,他凭自己本事借的钱凭什么要还?
你不爽你跟他打民事啊!
真正的无受害者犯罪是毒品罪。
而且毒品罪影响台湾内政已经非常严重了。
监狱里面4成关的是毒犯,我们每年浪费大量预算、心力、时间在“反毒”,
反出了什么屁来?
这4成的毒犯当中合法化呼声“较大”的大麻反而是少数,
被污名化最严重的“冰、海、K”应该是三冠王
大法官讲的那一些解释,说穿了为什么法律人会被瞧不起就是这样。
他那些解释哪一项套用在毒品罪上不通用的?
不管从海洛英到大麻到FM2到巴比妥,
不管是制造、贩卖、运输、吸食,都应该要全面合法化才对。
毒品罪刑事上不知道侵害了谁的法益,别跟我讲什么空泛的国家法益社会法益。
那我也可以说你通奸侵害社会法益啊!
所以标准就法律人自己乱订的,西元两千年时候通奸罪合法化释宪是被打回票的!
毒品罪是完全没有受害者,损害赔偿也不知道从何赔起,
连民事责任都没有的东西,不合法化要干嘛?
继续让监狱塞爆?
你整天鬼叫说你不想养死刑犯,要死刑犯赶快枪毙,绝对不能判无期徒刑浪费税金
然后给他在里面矫正N年,矫正出个什么屁来?
你都知道海洛因戒不掉了,你还给他矫正,你是在惩罚他?还是在矫正他?
原谅他吧!他就只是病人!
另外补充一句,“大麻可以合法化但是海洛因不行,因为海洛因更危险”,这非常可笑
这就好像是篮球可以合法化,但是滑翔翼不行,因为滑翔翼比篮球更危险一样愚蠢。
使用任何药物的正当来源只有两点:1.当事人自愿 2.当事人的行为不侵害到其他人的自由
如此足矣
至于你说的什么吸大麻之后开车、FM2被拿去下药、溜冰之后发疯砍人,
这都可以额外立法配套措施去阻止的。
喝酒驾车的更多,你怎么不禁酒?
亚硝酸钠一样也会被拿去下药毒杀人,你怎么不禁亚硝酸钠?
溜冰之后发疯砍人,你不会设个专属的房间,里面只有水跟食物跟马桶跟手机之类的
(我猜也不用食物了,溜冰之后不饿的)
让他溜过瘾之后再出来?
更何况是几乎不妨碍他人生活的海洛因被认定为一级毒品简直匪夷所思
有人可以教我海洛因到底妨碍到谁了吗?
冰毒是因为很容易造成精神分裂,还可以勉强认定如果在非管制区内使用,
可以用抽象危险犯去处罚。
有碰过海洛因施打者的应该都知道4号跟冰毒是完全天差地远。
4号用完之后根本没人会有动力去犯罪,连性欲都没有。
静注4号的人“连性欲都没有”,懂了吗?是非常平静安稳的状态,
今天通奸除罪化,我看到好多人在欢呼,你看司法院长那得意的中二样也知道。
然后呢?
解决了什么问题?
通奸本来就是很边缘的三流小罪,根本不入流的,跟一般人生活毫无关系。
结果今年我们照样花几百亿预算在抓毒品,然后永远抓不完,
然后傻蛋们继续主张一定是政府禁毒不力,预算不够多
要盖更多更多更多的监狱,花钱养4成以上的毒犯(但讲到养死刑犯就义愤填膺ㄏㄏ)
干脆中华民国每年总预算一兆元都拿去抓毒品,台湾就没毒品了?
同样的事情多说一次,通奸仔就是连民事契约都无法正常履行的无信用者。
现实生活中相处时,多想想你愿意借钱给这些人吗?你愿意跟这些人打交道吗?他可能连跟你约吃午餐都会迟到喔?
海洛因呢?那是他的个人选择罢了。
无关刑事、民事、道德、宗教。全世界哪个宗教禁止你用海洛因啊?
何况我更相信海洛因施打者的财力。我更愿意跟有钱人打交道。
你花每个月数十万元包养的小三在海洛因使用者眼里真的是小菜一叠,
只是人家没性欲看不上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