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排版请见谅。
其实很多人都不知道把涉及私德的领域po上网络是很有可能构成妨碍名誉的。
诽谤罪: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对于所诽谤之
事,能证明为真实者,不罚,但是,如果仅是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之事,不在此限
。
比如今天我说:"某某劈腿",就算我能证明我说的是实话,但因涉及私德,与公共利益无
关,所以"要罚"
有时候就算不指名道姓,只要你或对方的交友圈有人可以从你行文的蛛丝马迹知晓你指摘
的对象,或是从你的ID得知你再说谁,那就有可能成立诽谤。
我想可能因为台湾有认真受过教育的人还不多的关系,现在台湾人大都太滥用言论自由(
或各种其他自以为的"权利"),忘了我们行使任何权利之前都有"知"的义务,我们必须去
了解底线在哪里,避免滥用权利造成伤害,而不是一句"我有言论自由啊"就打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