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文长慎入,不希望有其他女孩伤身伤心

楼主: AdamHsu (MoMoTapir)   2017-06-05 05:22:47
刑法第298条第二项略诱妇女罪
意图营利、或意图使妇女为猥亵之行为或性交而略诱之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这是我看所有刑法里面唯一一个勉强符合的了。
但这条我看实务见解成立的要件之一是以妨碍自由为主,如果有办法证明曾经被他限制行
动自由的话就有机会。(满难的)
另外那位19岁的小女生截图有说到吃药那晚是被半强迫,也是有机会成立刑法第221条强
制性交罪,只要行为当下是不愿意的就是强迫,重点还是在蒐证。
另外对于这种人建议原po还是公布长相照片吧。
只能说视人还是要小心点,依我个人的经验,所谓的多才多艺的优秀人士通常都会有些共
同的特质,尤其是都很有自己的想法,也会在聊天的过程中讲述到自己过去实际具体的经
历,我想这是欺骗难以模仿的部分。
凡事多质疑一些吧,捏造的背景很容易前后矛盾。
※ 引述《eovo (Latina)》之铭言:
: 大家好,我是首次在ptt上面发文,事情过了很久,直到最近看到了“诱奸”这一词使我

: 于是在2016三月初发现我怀孕了,我也打算生下来。就在这时候他告诉我如果把孩子生

:
那是一个清明连假,他告诉我连假的五天他只放后几天,前几天要忙替代役的业务跟长官

: 的存在,后来我透过女方朋友才顺利跟当事者把误会解开,除了不晓得我是正宫之外,

:
他就是利用这一连串的话术来博取他人信任,以利进一步与对方交往,文章至此,也许各

: 底有什么好骗的呢?相信他因为工作的缘故到处南北奔波,因此见面次数很少是能够接

: 后来我花了很多的时间在修复身心,但我一辈子也无法原谅那样的人,如果不爱了觉得

: 这天我又一如往常收到陌生讯息,讯息上写道:“卢先生跟我交往了快半年,期间我不

: 做了好久的心理准备,鼓起勇气跟妳说了这些,但我自己也不明白为什么要跟妳讲 总

: 详细日期我不太记得了,大概是2015年夏天,我当时也真的真的完全不知道我是第三者

: 原来在他劈腿之前已经有前科了,我还傻傻不知情,于是在我深入了解状况,详聊之下

: 因为心疼相同遭遇的她,我实在无法再坐视不管,我不知道受害的人还有多少,甚至不

: 最后我不确定以上是否构成诱奸,而我所理解的诱奸是诱骗异性与自己性交,诱奸只是

: 以下对话内容已取得当事者同意
: http://i.imgur.com/PdTdmxY.jpg
: http://i.imgur.com/hJZU8P8.jpg
: http://i.imgur.com/1ywb1m9.jpg
: http://i.imgur.com/MrsItQI.jpg
: 而女方也说她吃药的第一天,他还是强迫她与他发生关系,她并非自愿。
: http://i.imgur.com/QPSH84J.jpg
: 而他当时跟对方说去日本出差其实是跟我去日本,翻了一下当时的照片街景的广告都有

: http://i.imgur.com/KZUz9DR.jpg
: http://i.imgur.com/xJmRBr5.jpg
: http://i.imgur.com/QPd3iHv.jpg
: http://i.imgur.com/sQktSSW.jpg
:
作者: liebemond   2017-06-05 05:40:00
...略诱罪不是这样适用的,构成要件完全不符合。诱奸原本就不是一个法律名词,没有严谨法律定义,没有办法随便找一条条文来套,也不可能厘清个案事实前判断是否该当其他罪名。
作者: kelly2005 (呀冬~)   2017-06-05 07:59:00
不要害人违反个资法啦嘘错推回来
作者: zop (ㄞ肝ㄞ肝~一元二十罐~)   2017-06-05 09:55:00
故事完全不指名,但是放在FB上 tag 所有相关人士及欲宣传对象,这样有什么罪吗?
作者: eovo (Latina)   2017-06-05 09:56:00
谢谢您,我本来就只是想提醒大家而已,因为被骗的人数实在不少,当然并非每个都与他发生关系,看只是不惯他糟蹋人的真心。
作者: mester (人生若只如初见)   2017-06-05 10:09:00
专业推
作者: waterchia (法号 土豆)   2017-06-05 10:24:00
还是建议问法扶,等等泄漏太多男生告诽谤 QQ
作者: famas2200 (喔!)   2017-06-05 10:25:00
包装自己成为条件好的男生,女生才愿意付出真心,这是买卖契约瑕疵,应为民事问题裁定管辖错误不受理,谢谢不联络
作者: waterchia (法号 土豆)   2017-06-05 10:30:00
所以这算不完全给付、还是给付瑕疵 颗颗
作者: famas2200 (喔!)   2017-06-05 10:41:00
应为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给付不能之给付瑕疵,女方以为男方应履行条件不为履行甚至无法履行
作者: au355 (香)   2017-06-05 17:16:00
作者: jialuo (心有牛肉面)   2017-06-05 19:09:00
好像来到国考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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