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朋友的故事唤醒了我尘封已久的回忆,但我的脚色是那个可怕男子的女友......
我曾被他大声指责:“我会被告、被判刑都是你的错!因为你不给我,所以我才会找别人!”
那年我十六岁,我以未成年不能发生性行为为理由拒绝了对方,他当年二十五岁,在网络刚兴起的年代认识了国一女学生,在一个周末瞒着我带她去开房间。
然后女学生回家后告知父母,报警后调阅监视器,确定就是他本人。
他事后对我振振有词的说是你情我愿,觉得对方怎么能提告。我只能摇头觉得自己像个蠢蛋,初恋就以为能走一辈子。
台湾的法律真的很友善,判个三年多还可以假释,一年多就出狱了。
很多时候不只是“受害的一方”会“合理化”事情的发生,我在经历这件事情觉得“加害的一方”也在合理化整件事情。
至于他们当时是否你情我愿?
我不清楚,我不在现场。
但他最后诅咒我永远找不到像他那么好的人,还有把犯罪的动机都怪罪于我,这是我一辈子都难以忘怀的事情。
轻描淡写的写了这篇,还是想要告诉原po的朋友,事情已经发生了,日子还是要过的,就当上了一课吧!下次认识一个人的时候,多观察、保持警觉,一个真正爱你的人会尊重你,不会强迫你做你不想要的事情。
每一个愿意付出真心的人都值得拥有真正幸福。
祝福你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