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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y-Girl
Re: [求助] 未婚-怀孕-条件
楼主:
TINBING
(TINBING)
2017-04-12 13:53:30
我在房子那边觉得有点怪怪的,问一下有实际经验的各位大大,
婚前买的房子就算登记在女方名下, 属于女方名下财产,
但贷款的部分, 也是属于女方名下的负债啊~和男方无关吧!
婚后,如果男方有帮忙缴贷款, 之后就算女方把房子给卖掉,
男方也有卖屋所得财产的请求权利啊~
如果是这样,那登记在女方名下又有什么关系??
(如果头期款是男方出的就有差在头期款~)
会觉得怪是因为刚好有当兵同梯发生类似的问题~
作者:
andyyiu
(输赢靠长相)
2017-04-12 14:10:00
这样贷款明细要留下来才会算男方有部分 只是很没保障 感觉男方全出钱离婚还不一定分的到钱
作者:
zop
(ㄞ肝ㄞ肝~一元二十罐~)
2017-04-12 14:19:00
忽略原文其他状况,再根据现实做所有的准备,是不太有问题没错,不过要仔细研究一下法律怎么解。不过,要搞到那么麻烦,问题通常在别的地方又多又大。
作者:
mumuw
(木木)
2017-04-12 14:50:00
“请求”二字浓缩多少成本
作者: rabbit008 (兔子)
2017-04-12 14:52:00
印象中我的理解同原po,不过实务进行上如果男方都采私下拿现金的方式,就有可能无法证明自己有出资我记得法律规定如果是婚后共同还清债务的话,是要双方共同协议处分,会被认为是婚前财产的前提是没有贷款=_=不过我也认同z大说的,原文问题不在一开始问的地方
作者:
Sioli
(客人)
2017-04-12 15:12:00
很多是一方付贷款 一方分担生活费 这很难算得清楚
作者:
yeats0114
(米米)
2017-04-12 15:19:00
原原po就是男方出头期款
作者:
madgire
(甘味)
2017-04-12 16:26:00
原原PO的状况应该会变成采负负担的赠与方式,由原PO贷款跟付头期款,之后赠与女方,扣除贷款额甚至可以不用缴税(合法节税),然后男方如果没有转帐缴贷款的纪录就是GG,纵使男方有缴款纪录,也只是有婚后财产分配请求权,如果所有权人女方贱价买卖移转给"善意"第三人来达到脱产目的,男方还是GG。总之,男方针对那个房子本身并没有请求权然后如果这间房子在婚姻关系期间租出去的租金收入,男方GG,没有财产分配请求权男方缴的要死,女方如果想直接变卖异动所有权,男方依据GG依旧
作者:
veilofignor
(哎呀)
2017-04-12 17:24:00
总归一句:麻烦之处在于跑法律程序啊~
作者: rosequeen (\(ΦωΦ)/)
2017-04-12 18:19:00
原原po不是说“只是房贷要两人共同承担”吗?
作者:
swgun
(杨 威利)
2017-04-12 18:28:00
你债权跟所有权的观念分得不清楚才会有这样的问题如果你帮女方付房地贷款未来要讨回金钱 纵告对方不当得利也很可能被主张是赠与 要讨回房子要告借名登记超级难不动产以登记为绝对效力 女方不管怎样处分男方都没有就该处分可行的请求权基础 最多只有离婚时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较有利而已婚前财产是不列入计算的 不要听信长辈瞎掰的保障说
作者:
Joanna0402
(今、幸せです)
2017-04-12 18:48:00
那借本文请教一个问题,如果房子登记在男生名下,头期男生付,剩下贷款两人一起付,那所谓共同持有是要另外登记还是附注吗?如果最后还是分开,女生可以拿到扣掉头期的一半钱吗?
作者:
swgun
(杨 威利)
2017-04-12 18:54:00
就说啦 不动产婚前登记名字谁的就是谁的 婚后也是一样 只是有纳入剩余财产计算的功能 民法1030-1一项二项参照 贷款要讨回要有请求权基础 借贷或不当得利
作者:
zop
(ㄞ肝ㄞ肝~一元二十罐~)
2017-04-12 18:56:00
在台湾民法,婚后共同持有是没有证明哪一方的才是,婚后房子登记老婆名字“就是老婆的”。没有证据证明的部份是自动归类共同持有,要直接指明应该也可以才对,但是有证明个人的就是私人权利。不过我记得有看过网络案例讲说,如果只是登记,但是所有付费
作者:
u48652004
(寒流来了~)
2017-04-12 19:00:00
这问题要去生活法律版问
作者:
zop
(ㄞ肝ㄞ肝~一元二十罐~)
2017-04-12 19:00:00
都是另一方,只要有证明就可以“打官司”讨回,如果开头就决定搞这么麻烦,这婚还结个屁蛋喔。XDDD
作者:
Oswyn
(Oswyn)
2017-04-12 19:01:00
谁名下谁能脱产呀,名下空空什么请求都没用
作者:
swgun
(杨 威利)
2017-04-12 19:02:00
就房子要主张借名登记请求返还超级困难的啊 就算官司打赢也很可能上面被塞满抵押权然后执行不到
作者:
zop
(ㄞ肝ㄞ肝~一元二十罐~)
2017-04-12 19:02:00
台湾法律很松散,漏洞多又不补,别寄望那种“补破洞”的方式来当作“预防”,要预防就直接“避开麻烦”最好。你要把房子登记给别人,当下自己就贴上火山孝子在额头就对了
作者:
chanceiam
(色老宅)
2017-04-12 19:10:00
走司法的时间精神的费用也要算吧
作者:
Joanna0402
(今、幸せです)
2017-04-12 19:14:00
感谢楼上大大们解惑。 唉其实那女的要房子不如直接要聘金还比较快,先拿到一笔钱,房子之后再慢慢洗脑就好(误XD
作者:
Oswyn
(Oswyn)
2017-04-12 19:17:00
碰到有心人,你走完司法也只能看着那张判决书落泪压
作者:
Licidrama
(Lici)
2017-04-12 19:17:00
法律老师都说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作者:
tsming
(断水流大师兄)
2017-04-12 21:21:00
结果这篇推文讲清楚反而更恐怖XDDD
作者:
madgire
(甘味)
2017-04-12 23:36:00
r大正好也在,妳的困惑已经借此再这里做了说明。J大,聘金是能要多少,100万?女方的目标借此可是上看400~1000。只能说~不论男女,保障过头就是吃相难看
作者:
Joanna0402
(今、幸せです)
2017-04-13 00:45:00
所以我说先拿现金放长线钓大鱼咩 (大误 ww
作者:
i9100
(i9100)
2017-04-13 14:25:00
多的是要把钱先转老婆 老婆再缴房贷 超难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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