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nedas (塔塔麋)》之铭言:
: 如果支持多元成家的人
: 通常会说 每个人都有喜欢什么的权利
: 但是如果有些人反同
: 就会被说不尊重别人…
: 可是这样不就跟
: 人都有权利的这句话抵触?
: 那些人就是反同啊…
: 这也是他的权利
: 蛮不解为何可以接受别人喜欢谁
: 却不能接受别人不喜欢谁…
: 我有看版规哦 这算男女关系
: 觉得我应该声明我不讨厌同性恋
: 我只是对这两者立场提出疑问而已
: 不要误会我反同==
其实这是一个逻辑上的谬论,
重点在于权利之间是否还保持着权利之间的对等关系,
还是适用权力去压迫他人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群体看法中,
有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在近代被不断提出与讨论,
那便是是否有不可退让的原则存在这件事情~
简单一点说,
就是自然法与实证法之间不曾停止的论争,
但在20世纪中叶,
因为德国纳粹的出现,
让现代学者意识到了,纯粹法实证主义的论述所可能带来的悲剧,
所以自然法主义也再次复兴,
前面可能说得太复杂了,
简单一点说,
妳文章中的权"利"的"利"字其实似乎有所误用,
支持同性恋的人他们主张的是,
人人都有自我选择爱人对象的"权利",而这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不容退让与侵犯
(前述提到的原则可不可退让的问题)
而反同者所主张的是,
我有主张他人不可以喜欢同性的权"力"(Power),
他们主张如果只是在表述他的看法时,
那或许可以界定成是他们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但是当他们想要透过这个言论来压迫他人的权利时,
那便可能转变成前述的权力,
或许你会说,
支持同性恋的人也是用他们的"权力"来想要改变法律啊!!
但是,这边必须注意到一件事情,
那便是同性恋这样一个事实存在,彼此相爱而想要结婚是不是得以成认为一种权利,
也就是所谓的原则,
如果肯认的话,
那你可能便会发现这当中并不存在矛盾,
最后,
请大家记得一件事情,
在台湾并不存在所谓婚姻神圣这样一个观念存在,
是不同于西方基督世界的,
所以就个人的看法而言,
我国去承认这样一个权利存在的要件,
其实应该要比西方各国来得宽松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