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为什么反同的公众人物部分都会被讨厌?

楼主: joka040509 (宝宝不鲁,只是刚好单身)   2015-12-18 10:47:24
※ 引述《Hanedas (塔塔麋)》之铭言:
: 如果支持多元成家的人
: 通常会说 每个人都有喜欢什么的权利
: 但是如果有些人反同
: 就会被说不尊重别人…
: 可是这样不就跟
: 人都有权利的这句话抵触?
: 那些人就是反同啊…
: 这也是他的权利
: 蛮不解为何可以接受别人喜欢谁
: 却不能接受别人不喜欢谁…
: 我有看版规哦 这算男女关系
: 觉得我应该声明我不讨厌同性恋
: 我只是对这两者立场提出疑问而已
: 不要误会我反同==
其实这是一个逻辑上的谬论,
重点在于权利之间是否还保持着权利之间的对等关系,
还是适用权力去压迫他人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群体看法中,
有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在近代被不断提出与讨论,
那便是是否有不可退让的原则存在这件事情~
简单一点说,
就是自然法与实证法之间不曾停止的论争,
但在20世纪中叶,
因为德国纳粹的出现,
让现代学者意识到了,纯粹法实证主义的论述所可能带来的悲剧,
所以自然法主义也再次复兴,
前面可能说得太复杂了,
简单一点说,
妳文章中的权"利"的"利"字其实似乎有所误用,
支持同性恋的人他们主张的是,
人人都有自我选择爱人对象的"权利",而这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不容退让与侵犯
(前述提到的原则可不可退让的问题)
而反同者所主张的是,
我有主张他人不可以喜欢同性的权"力"(Power),
他们主张如果只是在表述他的看法时,
那或许可以界定成是他们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但是当他们想要透过这个言论来压迫他人的权利时,
那便可能转变成前述的权力,
或许你会说,
支持同性恋的人也是用他们的"权力"来想要改变法律啊!!
但是,这边必须注意到一件事情,
那便是同性恋这样一个事实存在,彼此相爱而想要结婚是不是得以成认为一种权利,
也就是所谓的原则,
如果肯认的话,
那你可能便会发现这当中并不存在矛盾,
最后,
请大家记得一件事情,
在台湾并不存在所谓婚姻神圣这样一个观念存在,
是不同于西方基督世界的,
所以就个人的看法而言,
我国去承认这样一个权利存在的要件,
其实应该要比西方各国来得宽松许多。
作者: connie8173 (萌萌)   2015-12-18 11:23:00
推一个!!
作者: bukkake0103 (颜舍小品)   2015-12-18 11:31:00
邱壮壮只好回家抱着棉被哭了
作者: murderhyde (海德)   2015-12-18 12:05:00
好像满有道理的这样
作者: viva955566 (紫)   2015-12-18 15:27:00
我一直觉得结婚并非人权而是政治权,人民有创制权不是?
作者: varda0821 (boy)   2015-12-18 20:48:00
作者: sun10814 (starlandmark)   2015-12-19 04:38:00
4楼是说法律是人定的,那些有政治权力的人可以直接投票让同性可以结婚的法律通过就好人权是人的表达权:赞成同性结婚或不赞成。但其实法律有同通过,如果同性可以结婚,其他人的赞成反对也都没差了。我同性结我的婚,你不爽反对我还是可以结婚,不碍到你就好了
作者: md9tbagel (猪油馒头)   2015-12-19 09:15:00
推一个
作者: ALI5566 (阿里)   2015-12-19 22:57:00
原po的人权指的是天赋人权 不是什么表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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