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怎么断绝懂法律追求者的骚扰,好想死

楼主: gph010142 (马脸)   2015-04-18 07:47:16
※ 引述《smileyroom (慢慢)》之铭言:
: 拜托谁可以帮帮我
: 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
: 遇到一个台大的学生
: 很懂法律
: 甚至要大法官释宪来跟学校抗争
: 他跑到我工作的地方堵过我之后
: 我就完全不想跟他联络了
: 为此我换工作也搬过家
: 他说过如果我不跟他联络要找到我新家来堵我
: 还说这样不犯法
:

: 今天封锁了他5个FB
: 他用第6个FB传讯息
: 我请他不要再骚扰我
: 他说报警也没用
:

: 快要疯了
: 总觉得活着被这种人骚扰很痛苦
: 是不是只有死掉才能摆脱他的阴魂不散
: 想到这个新闻
:

: 我觉得很害怕
逼居首po请鞭小力点~
手机排版伤眼请见谅 ヽ( ・∀・)ノ
=============分隔线=============
认真回一下
马脸我虽然不是台大法
不过好歹也是法律相关科系
对法律略懂略懂这样~
首先
反正封锁也没用的话
传讯息过来可以直接不要看就好了
寄实体信给你亦同
然后
如果他还威胁你说:
“要死给你看”啦,或者
“要在路上堵你”啦,之类的
根据刑法304条的强制罪:
“ 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罚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所谓“强暴”,乃以实力“不法”加诸他人,非以被害人自由完全受压制为必要。”
强制罪只要有强暴胁迫逼使人做无义务的事情即可成案,
换句话说,
恐怖情人以死或者其他强暴胁迫之方式要求你跟他在一起(无义务之行为)
理论也是可以适用本条的。
好啦屁话(骗p币)了那么多,
在劈哩啪啦的讲一堆好像有涉嫌混稿费之嫌疑,
所以马脸我就只好来收尾下结论啦~
总之
我觉得是这样齁~
你就把他之前寄给你所有你觉得属于
“强暴,胁迫”的讯息
搜集起来整理一下当证据
然后直接拿去警察局告他就好啦 ~
当然,
对方毕竟台大法嘛
难保不会再用什么奇怪的招数来脱罪,
But!
同学,刑法告不成没有关系!
他的行为已经明显的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啦!!
也就是说,
在民事上你绝对是可以跟他求偿的 ヽ( ・∀・)ノ
一个便当吃不饱就吃两个…啊不是,
我是说如果刑法告下去没用的话,
那刑法告不成就告民法啊~
依小弟看来除非他有kmt的党证(唉?
不然不太可能判无罪又判不用赔的啦~
蛤?什么?
你说他在路上堵你或真的死给你看怎么办?
ㄜ…这个嘛
堵你的话
直接无视
而他如果意图用暴力拦下你,
或是一路跟着你骚扰你,
不用怀疑果断告下去就对啦!!
不过话说回来为了保障你的人身安全,
敝人还是建议你去买个防狼喷雾器之类的东西,然后尽量不要走在人太少的地方这样才是
上策啦。
最后,
王八蛋这种浑蛋他要死给他死啊!!(大误
啊不是…我是说他如果真的要(有明显事实足认)自杀什么的话,
麻烦找鸽子报案
鸽子很好用der~
以上是小弟的一点拙见,
提供给您参考 ヽ( ・∀・)ノ
作者: osmanthusjo (观念快扭曲了)   2015-04-18 08:48:00
推 另外请教正当防卫要怎样才不算防卫过当 :O
作者: bbbing (无)   2015-04-18 09:23:00
只要让对方感到痛就可能是防卫过当(完
作者: Ct730d (2016唯一支持连胜文)   2015-04-18 09:34:00
用恐吓危害安全罪啦 还没到强制罪
作者: D900 (Nikon)   2015-04-18 10:54:00
我想你应该还没考上吧...这个案件就是告305比304容易成另外之前男方到工作场所骚扰的行为,可能有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8条的问题,可以用的手段不只有刑法而已
作者: khydra (小胖天下第一控)   2015-04-18 11:16:00
我个人是觉得304,305都颇难告的成啦…
作者: pagl ( (^ε^)/ )   2015-04-18 11:19:00
其实还不清楚事实啦 我觉得最好别教太多 狼也可能批羊皮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5-04-18 11:21:00
以死相逼正面审查违法性不会过,不算强制罪....
作者: pagl ( (^ε^)/ )   2015-04-18 11:21:00
社会援助管道不少 真有证据可以循管道求助
楼主: gph010142 (马脸)   2015-04-18 11:34:00
楼上几楼所言甚是,小弟领教惹@@
作者: rubybear (熊)   2015-04-19 18:40:00
smilelyroom@@这件事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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