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跟闪光的生活态度有太大的落差

楼主: khydra (小胖天下第一控)   2015-03-31 02:13:46
很少发文,BG版首PO,但是看到不懂又乱教的很生气所以回文。
很少PO文,不知道排板怎么调,很乱抱歉。
孩子的法学教育不能等,一知半解比浑然不知更可怕。
为了怕有些板友不懂,省略法律用词尽量白话。
所谓法学三段论,分别指大前提、小前提跟结论。
大前提基本上是法条,小前提是个案事实去套用到条文,最后做结。
接下来用这篇文的事实跟某M丢出来的法条讨论一下。
※ 引述《mitsui0309 (比琪老师粉嫩嫩唷~~)》之铭言:
: ※ 引述《yuilingo (键盘苹果_)》之铭言:
: : 推 ackboy: 妳批我腿这件事情已经赏了我超大一个巴掌了XDDD 03/30 13:19
: 机会教育一下
基本上原原PO某A涉及可以讨论妨害名誉罪章的只有一句,就是"你批我腿"(虽然他字打错),这就是本案要讨论的事实,也就是小前提的前段。
: 第309条(公然侮辱罪)
: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 第310条(诽谤罪)
: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 。
以上丢两个法条,是大前提,分别有公然侮辱跟诽谤,首先跟大家粗略介绍一下两者区分,通说是309公然侮辱是指抽像谩骂,310诽谤是具体指摘(少数学者不同意见暂不阐述)。简单来说,我骂人是狗,绝对不是具体指摘,因为你不会真的是狗,所以只能讨论公然侮辱,跟诽谤绝对没有关系。再来。我说你砍了版主,这是具体指摘一个砍了版主的事实,无关抽像谩骂,绝对无法讨论公然侮辱。所以基本上两者可以切割,但是也有可能两条同时成立,例如我说了"干你娘",你这"通奸的女人",一句话同时成立公然侮辱及诽谤,因为干你娘是抽像谩骂,通奸是具体指摘。
而某M就是分不清楚才一次全部丢出来,今天小前提是什么?"劈腿"仅此而已,如上述是具体指摘,应该是讨论诽谤而非公然侮辱(但是有学者认为成立诽谤必定成立公然侮辱,但我在这只论通说)。所以基本上下在什么其实可以告你公然侮辱的结论根本错误。
: ackboy,光你在这说yuilingo她劈腿这件事
: 其实她就可以告诉你公然侮辱
: 因为她劈腿是她私德上的问题,完完全全跟公共利益无关
: 所以就算你可以证明这是真实的事件
:
这边是最扯的,用诽榜的第三项,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来讨论公然侮辱,这不仅是不懂法律,连条文都看不懂,阿就不同法条妳怎么接的?(当然不排除有学者认为诽谤罪的第三项能用在公然侮辱,但是我没看过,可能我才疏学浅),至于我说的311条有4款才是真的公然侮辱跟诽谤共用的阻却违法事由条文,要就要用他,不要乱接。
在法律上,你是根本完全站不住脚
: 你该庆幸的是
: yuilingo她完全不知道这件事,而且她好像也没打算要就法律上提出告诉
: 不然你可能就会像我听过的一个案例
: 一个傻子,到处去讲他的谁谁谁让他喝绿茶
: 结果反而让那个谁谁谁抓到把柄顺势告上法院(因为影响到她找下个受害者
: 最后还捞到一把!!!
各位板友可以很庆幸,现在实务上受到西方世界言论自由崇高的影响,妨害名誉罪章不论是公然侮辱或诽谤,成立的机会越来越低,就算成立基本上也不大会罚你很重,几乎都是缓刑或不起诉,所以大家不用这么害怕,现在不是白色恐怖时代,没那么容易被告,另外教个大家小常识,在这两条罪和解金超过2万基本上就亏,我还没看过法院民事赔偿判赔超过两万的(当然这是市井小民案件,大企业间的妨害名誉就不一定)
: 对了,劝大家在某个W板跟M板要小心,千万别随便相信网络线另一端的○○╳╳
以上最后做个补充,诽谤罪纵使你说的是事实,依法条文义还是可能被罚,就是第三项的部分,例如你真的通奸我也说你通奸,但是还是会被罚,因为涉及私德但不涉及公益。只是现在社会进步,很少有事情会不涉及公益,就像劈腿通奸,我也可以硬拗说我是为了社会上千千万万的男孩们着想,怕他们跟荡妇交往所以涉及公益(误,以上乱掰,不要到法庭上这样说法官会笑死)
然后进入本案罪终简单讨论,因为某A在PTT表示前女友劈腿,是传述足以毁损前人名誉之事,但是就前后文推断,这句话是在回应前任,不具传播于众的意图。所以我个人认为没成立诽谤;至于公然侮辱跟前面说的一样,完全无关不讨论。
然后,不懂还是可以上来发文,我觉得是正常的,毕竟没有人什么都懂,如果要真的什么都懂才能发文PTT早就倒了,就像我这篇文,有不同法律意见的一定也想吐槽我,只是说不懂得很离谱的时候就不要乱讲,更何况诉讼这种东西威力可怕的地方不只前科,有很多可怕的地方,你这样教会制造很多法律素养不好的讼棍,法官会找你妈妈聊聊天,我想你也不想见到吧。
作者: dracula0317 (有信来了喔)   2015-03-31 02:27:00
好文 同修法律中
作者: GN01283319 (活在珊瑚中的鱼)   2015-03-31 03:15:00
长知识了!
作者: kittyfifi (不想遗憾)   2015-03-31 03:34:00
专业推
作者: lugas (lugas)   2015-03-31 04:39:00
看逼滴滴长知识 推!
作者: donut910   2015-03-31 05:33:00
觉得m大的文非常有趣欸!他的刑法老师表示……
作者: wn588 (fulfilled)   2015-03-31 06:09:00
作者: canon6d (6DII)   2015-03-31 07:23:00
看bg长知识 !!
作者: jeter0209 (Derek)   2015-03-31 07:53:00
推 (但是干你娘是不是也可能是具体指摘啊?)
楼主: khydra (小胖天下第一控)   2015-03-31 08:08:00
当然就是妈妈叫什么北条麻妃(?)的时候就是具体指摘…我绝对没看过…是之前看到某个人的签名档
作者: dtft003 (我爱小咪咪)   2015-03-31 08:48:00
精辟的讲解
作者: sexxes (迷途洨粉红)   2015-03-31 09:39:00
专业推
作者: xizahin (我爱MissWater)   2015-03-31 11:22:00
长知识推
作者: theimmortal (晒太阳)   2015-03-31 12:34:00
看BG长知识XD
作者: JF5385 (尘翼)   2015-03-31 16:33:00
专业推
作者: dchain (BlackScreen2099)   2015-03-31 18:34:00
逛ptt长知识
作者: rucwmj273b (噜克我麻吉)   2015-03-31 19:36:00
有没有结论一句话懒人包之类的东西XD
作者: BlueBoneFish (暱称不说话)   2015-03-31 21:11:00
长知识推
作者: Roy22 (R.H.)   2015-04-01 03:34:00
个资法出来后轻罪不能查IP...所以如果只有ㄧ个ID要告也没法度 话说还有ㄧ个考量是诽谤也得看会不会让被诽谤者现实的声誉受损
作者: sammylee (Blue Sky..)   2015-04-01 12:01:00
给推
楼主: khydra (小胖天下第一控)   2015-04-01 15:23:00
虽然不知道还有多少人看,不过基于自己的文自己回的法理(?)回答一下Roy22,在目前这个案件上当然客观构成要件也不会该当,只是说跟大家解释起来直接说没有意图可能比较快也容易了解,另外个资法并没有重罪不能查ip的规定,应该说是因为通讯保障监察法修法增订第11-1条最重三年才能查ip所导致(自从修法之后我都叫他通奸法了),基本上就怪王金平跟马囧的案件吧,立委怕自己被监听硬搞的,但是基本上就算无法查ip我猜检调还是有一堆招能够找到网络上的匿名者,看看ptt某苏,告了好多人检警还不是一个一个都能发出传票,所以不要以为不能查ip就在网络上乱讲话…
作者: m7773988 (藤木你太卑鄙了)   2015-04-02 11:48:00
长知识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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