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dward4904 (代PO帐号)》之铭言:
: 看到这篇,
: 我又想起我家更为复杂的家务事...
: 我和原PO一样,很小父母离异,
第一件事你就搞错了!原原PO是母亲过世,
我想这跟父母离异有些差别吧!
: 后来我爸不到两年就交了新女友。
: 跟你一样,我也没办法接受。
一开始没办法接受是正常的,人之常情嘛~
: 直到最近这几年能慢慢接受之后,我爸在外跟个小三搞上了。
: 于是那小三扶正成了我爸的正宫,
: 而好不容易才接受的阿姨却成了我爸的前女友。
: 戏剧化吗?我觉得还好。
我也觉得还好,虽然你父亲劈腿这件事不可取,
但你父亲过的开心就好。
: 只是想说每个人家庭不同,采取的手段也要适当变化。
: 就像他们要怎么交往我管不著,
: 但我绝对不准他们结婚,
: "要结婚就把房子先全数过户给我。"
: 原原po可以考虑我这方法。
请问“要结婚就要把房子先全数过户给你”这件事你父亲答应了吗?
而且你父亲要不要把房子过户给你是他的权力,
如果没答应的话,你这句话也只是空谈罢了!
更何况如果你父亲坚持要与女友结婚的话,
就法律上你也没有反对的权力喔!
你能做的就是不出席婚宴之类的而已,懂吗?
另外,用这种手段不让父亲与女友结婚,你的孝道在哪里?
还是你满脑子想的都是你父亲名下的房子?
你在文章修文补充说:
其实我爸也可以不在乎我啦 ..
如果他不怕断了香火我是无所谓~~
我独子,法律上我也站得住脚,所以没有怕他交女友。
在这边我们假设你父亲真的跟女友结婚后,
到了你父亲百年归老时你能拿到什么。
请先翻开你的民法课本,看看第1138条: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再来我们来看看第1144条:
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
与他继承人平均。
二、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
,其应继分为遗产二分之一。
三、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
为遗产三分之二。
四、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至第四顺序之继承人时,其应继
分为遗产全部。
最后,我们再看看第1223条:
继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三分之一。
上面三条条文看懂了吗?重要的部分帮你上色囉!
简单的跟你说,假设你父亲立了遗嘱,
你可能只能拿到四分之一的遗产喔。
对了!如果你父亲现在把财产都赠与给他女友,
在他百年归老之后,你可能一毛都拿不到喔!
喔!除非赠与后不到两年你父亲就过世,
这样的话赠与的财产会转成遗产,
然后有可能还是像前面三项条文所说的四分之一。
奉劝你不要把自己看的太过于重要,
要讲法律也请先把最基本的民法搞清楚再来说。
补充一下:
你知道什么叫做“断香火”吗?
意思是你不生小孩、生不出小孩、还没生小孩就你先过世了!
这样才叫做“断香火”喔!
所以你是打算不生小孩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