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 会跟他结婚 是他说他要申请官舍
需要结婚才可以 所以就先跟他去登记
没想到登记之后 一直对我使用暴力
总共打了5次 还有一次把我全身脱光 抓着头
从二楼抓着头发拖下一楼
最近再打离婚官司 他也一直很强硬 说没有对我使用暴力
我有验伤单
这是他殴打完我之后 对我说的话 偷偷的录音
想请问这个录音档是否有用?
以下是录音档内容:
妳在去跟人家说我打你没关西 对我而言 没有差
妳去验伤验10次都一样 你就算不用验伤都一样
法律就是保护你们这些弱者而已
我早就知道 以后我们有什么事法院在讲
妳想要把两个人的关西搞到如此恶劣 我是无所谓
我已经跟妳讲过了 妳不给我面子 我们就不会有未来
亏妳爸还敢打来瞧我 我爸从来没有打电话给妳 瞧过妳
如果你妈不洗衣服 妳爸哪来的衣服穿 我从来就没看过妳爸洗衣服
我当你老公还帮你洗衣服 帮忙整理家里 我哪里对妳不好
你需要这样对我 自己摸摸良心啦
反正喔 妳不想好聚好散 我们就在高雄慢慢耗 我就是在高雄工作啦
反正高雄法律乱卖嘛 有钱可以请律师 看到时候会不会两败俱伤
我是没差 我今年打官司就是用军中的资源 我的弱点也是我的优点
想要甩掉我 不可能 你们都太小看军人了 洪仲丘可以这个样子
死了人都没事
结束
作者:
zop (ㄞ肝ㄞ肝~一元二十罐~)
2014-03-04 00:49:00去问律师,有法律版,键盘律师都很热心
作者:
eternia0920 (æˆ‘ä¸æœƒç”¨æ°´çƒ( ̄□ ̄||)a)
2014-03-04 00:49:00建议转生活法律板 那边比较多专业人士
作者: jamesjeff (热到爆) 2014-03-04 00:51:00
你也可以找法律扶助基金会做咨询喔
大大找专业的法律板问吧!我很想帮你可是这已经不仅只是
建议转po八卦版最快,如果上新闻其他的不说,洪仲邱那ㄧ段话他就完了。
作者:
aoe743266 (一步步走向孤单的明天)
2014-03-04 01:33:00八卦版!(记者快来唷
作者:
uwmtsa (补刀)
2014-03-04 01:50:00#1HCMmuza (SMSlife)
作者: rehhueexz (@@) 2014-03-04 02:25:00
录音档应该是不小心录到的厚?如果是非法取得的录音档会不据法律效力喔!
作者:
zop (ㄞ肝ㄞ肝~一元二十罐~)
2014-03-04 02:27:00这不算非法吧?不然街头、店家摄影机也都非法?
作者:
sobiNOva (星星彻夜未眠)
2014-03-04 02:30:00当事人自己录的就是合法的
作者:
zop (ㄞ肝ㄞ肝~一元二十罐~)
2014-03-04 02:46:00贴那个应该不是为了“合法取証”用的 =.=...
作者:
snowrain (无心之偿有心兹勤)
2014-03-04 04:42:00最后那几句已经涉及恐吓了 绝对告得成
看你的诉求,再去完备妳的证据。如果仅是离婚诉讼胜率不低。
作者:
canon6d (6DII)
2014-03-04 07:28:00帮高调
作者:
lumber (废柴)
2014-03-04 08:13:00对话当事人之一录的是合法的
作者: kaojin 2014-03-04 08:16:00
总有个原因,如果为了揍你跟你结婚会不会牺牲太大。
加害人常常有很多理由 但就算有那些理由也不应该家暴
作者:
cospergod (cospergod)
2014-03-04 08:47:00愿打愿挨
作者:
gloam (苹果)
2014-03-04 09:10:00暴力没有理由!妳不需要害怕他的强硬与威胁,他就是在赌妳输了就赢了!加油!
作者:
gloam (苹果)
2014-03-04 09:11:00打错:赌妳退缩了他就赢了。
自身安全,那该做的就是想办法高调到他身边的人都知道
作者:
thoraxe (托拉斯)
2014-03-04 10:17:00由文字中看不到有伤害(肢体暴力) 但的确有恐吓而且你要强调你感到害怕、恐惧 这是恐吓罪构成要件
作者: unitraveller 2014-03-04 10:22:00
我如果是法官我不会听一面之词 这都是你的陈述
作者: unitraveller 2014-03-04 10:24:00
你有验伤单 相对的"你需要这样对我 自己摸摸良心啦"你又对他做了什么
作者: kaojin 2014-03-04 10:26:00
有些人碰一下就哇哇叫。老实说可以被打到5次忍耐5次。离婚的时候没有顺便告,我不相信。
作者: unitraveller 2014-03-04 10:29:00
只有听到双方陈述才能窥见事实的全貌
作者:
skychy (就跟你说不要那么囉嗦..)
2014-03-04 10:33:00不太懂,标题不是写“前夫”吗?但是内文却是结婚时候的
作者:
skychy (就跟你说不要那么囉嗦..)
2014-03-04 10:34:00事情?所以这是多久以前的事情啊?现在两人应该已经离婚了吧?所以现在原po是上来问法律追溯权吗?
作者: kaojin 2014-03-04 10:39:00
来鞭尸的,然后想引起共鸣挞伐前夫。不然何必逃直接告就好
作者:
ckin (0.0)
2014-03-04 10:44:00军官离婚会被认为是有问题,他会比较惨
作者:
lue0511 (Lue)
2014-03-04 15:56:00偷录的不是证据!
偷录的不是证据...抓奸抓外遇的不是常常偷录音...没用吗
作者: lavandin (幸福的小朋友) 2014-03-04 18:22:00
偷录的不是证据?应该是吧 只要录的人是对话的当事人 就是
作者: lavandin (幸福的小朋友) 2014-03-04 18:23:00
证据~
作者: mmargie (嘘..不能说的秘密) 2014-03-04 22:08:00
讨厌自大欺负女生的人,希望坏人有报应
作者: just8811 2014-03-04 23:19:00
板友提到的是证据能力的问题,基本上侦查机关违法搜证是
作者: just8811 2014-03-04 23:21:00
适用证据排除原则,主要是要抑制违法侦查,但私人取得之证据,原则上无证据排除法则之适用,除非是使用暴力等
作者: just8811 2014-03-04 23:22:00
重大违法方式取得之,因违背任意性,且有虚伪高度可能性
作者: just8811 2014-03-04 23:23:00
基于避免间接鼓励私人以暴力取证,例外的,应排除其证据能力
作者:
V6WOLF (大毛)
2014-03-05 01:02:00最后一段话太嚣张了吧
作者: pigmimicat (dsf) 2014-03-06 15:54:00
让他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