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katyan (隐性打脸?)》之铭言:
: 第一次在BG版回文
: 其实那个男生的工作,就是专门陪日本或台湾来旅游的多金女性谈一场短暂的恋爱
: 然后顺便吃女性的软饭,以各种理由向女方要钱
: 当然他们这种专门谈恋爱的BEACH BOY,会把这种建立在金钱上的恋情包装的很好
: 让女方真的觉得她找到了真爱,而不是像男人去下川岛用钱买春
: 如果妳妹真的跑去找他结婚,在妳妹的钱用完之前
: 他还是会陪妳妹谈恋爱,但是等钱用完了,妳妹就会变成一个妨碍他工作的存在
: 就会被甩了
: 不过也不算离婚,因为没有在台湾登记,本来就不生婚姻的效力
: 至于要怎么劝妳妹,我想是不可能的
: 就让她去吧,不要汇钱给她,半年来就会回来了
按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第 46 条
婚姻之成立,依各该当事人之本国法。但结婚之方式依当事人一方之本国
法或依举行地法者,亦为有效。
第 47 条
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国法;无共同之本国法时,依共同之住所地
法;无共同之住所地法时,依与夫妻婚姻关系最切地之法律。
以上两个准据法我的认知应该都是巴里岛,
所以即便是在台湾的法院判决,婚姻应该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