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条文大家参考看看
教师法第十四条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决确定,未获宣告缓刑。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第一项所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或因案停止职务,其原因尚未消灭。
八、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侵害行为属实。
九、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
,且情节重大。
十、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通报,致再度发生
校园性侵害事件;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侵害事件之证据,经有关机
关查证属实。
... 后续处理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项规定办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款情形者,应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予以解聘。
教师涉有第一项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务学校应于知悉之日起一个月内经教师评审1
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停聘,并静候调查。经调查属实者,由服务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机
关核准后,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