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选举委员会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9年5月28日
发文字号:新北选一字第1093150229号
附件:如公告事项五-(三)
主旨:公告新北市三重区福祉里第3届里长补选选举种类、名额、
选举区、任期、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时间、投开票所地点
及竞选经费最高金额等事项。
依据:
一、新北市政府109年5月1日以新北府民行字第1090761697号函。
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36条第1项第2款、第38条第1项第1款、
第41条第1项及同法施行细则第22条第4款、第25条,地方制
度法第82条第3项。
公告事项:
一、选举种类:新北市三重区福祉里第3届里长补选。
二、选举区:新北市三重区福祉里。
三、应选名额:1名。
四、任期:补选里长任期至中华民国111年12月25日届满。
五、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时间及地点:
(一)投票日期:中华民国109年7月18日(星期六)。
(二)投票起、止时间:上午8时起至下午4时止。
(三)投票地点:投票所地点详如附件。
六、竞选经费最高金额:新台币282,000元。
投开票所编号投开票所名称投开票所地址所属村里所属邻别
1 三重区社教馆集美街60号福祉里1-8
2 三重区社教馆集美街60号福祉里9-16
3 三重区社教馆集美街60号福祉里17-20
https://www.cec.gov.tw/tpcec/cms/bulletin/33309
新北市选举委员会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9年6月4日
发文字号:新北选一字第1093150231号
附件:
主旨:公告新北市三重区福祉里第3届里长补选候选人申请登记日
期、时间及地点、应具备之表件及份数、应缴纳之保证金数
额及领取登记书表之时间、地点等事项。
依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8条、第32条第1项、第3项、第33条、
第38条第1项第2款、第44条、第47条,同法施行细则第14条
第5款、第15条第1项、第2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第21
条、第22条第4款、第23条第1项。
公告事项:
一、申请登记之起、止日期及时间:
(一)起、止日期:中华民国109年6月8日至6月10日止。
(二)起、止时间:每日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时30分至5时30
分。
二、申请登记地点:新北市三重区公所候选人登记处。
三、应具备之表件及份数:
(一)候选人登记申请书1份。
(二)候选人登记申请调查表1份。
(三)本人最近3个月内之户籍誊本(记事栏不得省略)1份。
(四)本人2寸脱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一式(包括登记申请调查
表粘贴之相片)5张。
(五)刊登选举公报之政见及个人资料1份。
候选人学历为学士以上学位,其学位证明文件正本及影本
各1份,正本验后发还(其为国内学历者,应检附公立或
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授予之学位证明文件;其为国外学历者,
应检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经外交
部授权机构验证之国外学历证明文件,毕业学校应经中央
教育行政机关列入参考名册,未列入参考名册者,应经当
地国政府权责机关或专业评鉴团体认可;其为大陆地区学
历者,应检附中央教育行政机关采认之证明文件;其为香
港或澳门学历者,应检附经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门设立或指
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之学历证明文件,毕业学校
应经中央教育行政机关列入认可名册。但国内外学历证明
文件,于93年3月20日以后办理之总统、副总统选举及97
年1月12日以后办理之各项公职人员选举;大陆地区学历
证明文件,于103年11月29日以后办理之各项公职人员选
举,曾刊登于选举公报学历栏内之候选人学历,得予免附,
但应于刊登选举公报之个人资料及政见稿内注明该学历及
选举名称。另候选人于与我国签署免除重复验证国际书面
协定国家取得之国外学历,如检附经其政府指定之权责机
关验证之该国学历证明文件,得免经我国驻外使领馆、代
表处、办事处或其他经外交部授权机构验证)。
(六)设立竞选办事处者,其竞选办事处登记书1份。
(七)经政党推荐者,其政党推荐书1份(经政党推荐之候选人,
应为该政党党员,并检附加盖中央主管机关发给该政党图
记之政党推荐书正本)。
(八)退伍、停役、辞职或退学者,应缴验正式证明文件正本1
份。(非现役军人、服替代役之现役役男、军事学校学校
学生或各级选举委员会之委员、监察人员、职员、区公所
办理选举事务人员及投票所、开票所工作人员免缴)。
(九)国民身分证。验后当面发还。
四、应缴纳之保证金数额:每一候选人应缴纳保证金新台币5万
元,保证金以现金或金融机构签发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邮局
之划拨支票为限;缴纳现金不得以硬币为之。
五、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请登记为候选人者,应缴验申请人及受
托人之国民身分证,并附委托书,国民身分证验后当面发还。
六、领取书表之时间及地点:
(一)时间:自候选人登记公告之日(109年6月4日)至登记期
间截止之日(109年6月10日),每日上午8时至12时,下
午1时30分至5时30分。
(二)地点:与申请登记之地点同。
七、未注明影本之表件,一律不得以影本缴送登记。
https://www.cec.gov.tw/tpcec/cms/bulletin/33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