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鹏收贿关说判刑4年半定谳 三重立委将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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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立委高志鹏被控与助理收贿关说,台中高分院更二审前年11月依贪污治罪条例判刑
4年6月,最高法院今驳回上诉,全案定谳,高志鹏必须入狱。(资料照)
2018-12-26 14:31
〔记者张文川/台北报导〕12年前民进党立委高志鹏被控与助理收贿关说,台中高分院更
二审前年11月依贪污治罪条例判刑4年6月;最高法院今驳回上诉,全案定谳,高志鹏必须
入狱。
最高法院已通知检方启动防逃机制;他的立委宝座也将不保,三重区域立委将补选。
此案历审判决反复,一审判刑5年半,二审认为国有土地让售“非立委职权”为由改判无
罪,更一审法官又采“实质影响力说”,改判7年6月;更二审又改判4年半,今天终于确
定。
判决指出,台中市罗、陈姓等业者得到台中市旱新段805号国有地,已获准兴建市场,如
果申请租用后来可办理价购取得,不论自用或转售都有利可图,但承租不成,2006年12月
间,由罗某请托高志鹏国会办公室副主任姚升志,希望立委向国有财产局关说承租。
2007年2、3月间,高、姚分别向国产局长及副局长提起此事,4月间获该局同意租用,被
查出陈“依约定”将200万元现金交给姚,姚收下后私自挪用150万元,再以“南投阿德”
政治献金名义,捐款50万元交给高的立委办公室林姓助理。
案经南投地检署起诉,姚到案后坦承犯罪,并转为污点证人缴出150万元贿款。但高否认
犯罪,辩称不知有“约定200万”之事,但确实有收到“南投阿德”政治献金,一审依图
利罪判高5年6月、姚2年4月,上诉台中高分院二审,法官认为国有地让售、租赁非立委职
权,就算确有拿到钱,只构成品德非议,改判两人无罪。
更一审则引用前总统陈水扁涉二次金改案时,最高法院采用的“实质影响力说”,认定立
委身分对国产局有审查预算等实质权力,对首长关说会有实质影响力,重判高判刑7年6月
、褫夺公权4年。
更二审改判高志鹏对于非主管及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及职权命令,
利用职权机会及身分图自己及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处有期徒刑4年6月,褫
夺公权4年,姚判1年4月,褫夺公权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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