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协寻!
一、本人于113年4月14日(周日)下午约3时,在板桥435艺文特区(220新北市板桥区中正路435号),不慎遗失相机镜头乙颗。
二、本人已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报案,案号:Z113******N1FVR。
三、前述遗失镜头之特征与规格如下:
型号:Carl Zeiss Planar T* 100mm F2 MMG
接环:Contax/Yashica mount
镜头序号:7010584
配件:
→a. Contax P-filter 67mm 滤镜
→b. Contax 67/86 ring 遮光罩转接环
→c. Contax Metal Hood 4 金属遮光罩
→d. 镜头后盖
四、前述遗失镜头系本人自Buyee网站购入取得,购入日期:112年7月,单号:G*****90864,故本人是该遗失镜头之财产所有人。
五、非本人而将前述遗失镜头据为己有,构成刑法337条“侵占遗失物”之非法行为。非本人而故卖前述遗失镜头,构成刑法349条“故卖赃物”之非法行为。
六、如发现(包含,但不仅限于实体二手店面、网络平台等地)前述遗失镜头,请协助通知本人,或交由邻近警局/派出所,万分感谢。本人愿依民法805条给予拾得人前述遗失镜头价值十分之一之报酬。
附图一
https://i.imgur.com/iNexid7.jpg
附图二
https://i.imgur.com/XEyBhCJ.jpg
附图三
https://i.imgur.com/qEKGjgR.jpg
附图四
https://i.imgur.com/1elXa67.jpg
附图五
https://i.imgur.com/md2h3ke.jpg
作者:
jd21 (我是火星人)
2024-04-17 16:27:00没看到.....但你是把乡民都当小偷了?
作者:
cccone (大C)
2024-04-17 16:58:00祝早日寻回
作者:
chunptt (chunptt)
2024-04-17 17:04:00帮推 不觉得有那个意思 就是文章格式比较正式严肃而已
给jd21:我只是陈述法规而已,且新闻、宣导文宣(例如交通、食安、检疫等)也常这样陈述,不太理解为何会被阁下这样解读。
觉得还好 比上次那个乱用窃盗的好多了 不过这篇文的语述 如果是我看到失物 我也会选择无视 省得惹麻烦毕竟你不会知道常把法条挂嘴上的人 会不会也信任你
作者:
ritt (rit)
2024-04-17 17:53:00这只是好镜头呀
不知道怎么遗失的 放在现场忘记带回然后被捡走? 纯好奇因为拿这相机镜头的 原则上如果不是去拍什么大场合 不至于会遗失 通常换镜就会顺手收包包了~
作者:
jiro0718 (miles)
2024-04-17 20:00:00我也觉得还好,祝早日寻回
回chobo318:当天行程比较匆促,镜头换完没放回包内,就去下一个点了,回家后又忘了清点装备...,隔天发现有立刻打去艺文特区问,不过他们回复没人捡到...。
作者:
sunnny (sun)
2024-04-17 22:32:00同样觉得没那个意思,祝顺利找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