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沟通] Monkeys板主 hong1126判决

楼主: zerger3546 (终性胸蒂巷)   2018-11-04 11:40:05
版主您好:
  在此,我以几个方面向您完整陈述我认为我不该因造谣被永久水桶的理由,还请详细
阅读,谢谢。
  首先,陈述我原本发言之意涵。LM球团未能签下新洋投,属市场交易竞争之正常现象
,以经济学原理推断,可知其出价不够高,故未能如愿。也就是说,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
没签到新洋投,而沿用史洋投,这些均属事实。进一步推论,只要新洋投,不管是谁,最
后没被签成功,就代表球团少花了“原本可能会支出”的钱,此即我所言之“省钱”。此
段论述皆是一般性通则与经济学原理推断,若我的“逻辑有误”,烦请版主指证。也因为
是奠基于一般性通则和经济学原理,我不认为这样的留言需要指出“证据”。若有,就是
逻辑推理的能力和经济学原理了。
  其次,我被水桶的原因为“造谣”,而造谣一词依据教育部国语辞典的官方说法,意
义为“捏造不实的说辞”,其相似词为诽谤、捏造、诬蔑。而由前段可知,我的推理完全
其来有自。再者,依据刑法第310条“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
事者,为诽谤罪。”可知诽谤成立的构成要件有以下3个:
1.需指谪或传述具体的事实,也就是要有揭发某种事实或者是就已揭发的事实反复述说,
值得注意的是:指谪或者是传述的描述内容,必须是“具体的”。
2.指谪或传述的行为,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也就是其事实内容足以贬低他人社会地位或人
格而言
3.要有散布于众的意图,也就是将毁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播出去,想要让大家都知道。还
烦请版主仔细检视此构成要件,看我的留言是否全部达成。换句话说,诽谤与造谣都是针
对“凭空杜撰、捏造事实”而乏,于第一段已经说过吾言系为“不管是谁,最后没被签成
功,就代表球团省了”原本可能会支出”的钱”。这句话并非凭空捏造,望版主明察。
  接着,根据“不自证己罪原则”,亦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没有自己证明自己无罪的义
务,此亦为无罪推定原则的展现。我在此案中可谓犯罪嫌疑人or被告,版主则近于原告之
角色。不自证己罪原则不仅是身为法治国家应有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更属于宪法保障的
权利!既是宪法保护的权利,则通行我国各处皆然,于此处(PTT)亦然。
  最后,关于处罚永久水桶一事,我认为违反比例原则。手段与目的之间是否合乎比例
原则,可分为三个检验步骤,也就是比例原则下的三个子原则。
(1)适当性原则
手段必须能有助于目的之达成,亦即,行政行为必须能有助于行政目的之达成。
(2)必要性原则(最小侵害原则)
在同等有效之手段当中,必须选择最小侵害之手段,亦即,在能达成行政目的的诸多行政
行为当中,必须选择对人民(基本权)侵害最小行政行为。
(3)衡平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
手段与目的之间必须要合乎比例,更精确一点来说,不能以过于强烈之手段只为了达成重
要性极低之目的(杀鸡焉用牛刀、杀鸡取卵之类的概念),必须确保两者间有极度不相等的
情形发生。
我发言或许有些许失当,但依照比例原则来看,不应被罚“永久水桶”,而是须因正确的
裁罚理由,罚以适当天数的水桶(如版主所给的44天)。还请版主细看。
  综上所述,依据常理通则、经济学原理、教育部国语辞典、法学原则等理据,我愿意
因“引战”而服刑44天,以示惩戒,但不该负“造谣”之相关惩处。相信版主事逻辑正确
、公民素养极佳之人,能够看懂我所罗列之理由,明察是非,做出合理的论断。
  此外,我也向Monkeys版的使用者们致上歉意,由于我屡次以负面的推文影响版上风
气,让大家皆不是滋味,故在此向版众们致歉,我愿意被水桶44天以示惩处,待出桶后,
我会谨言慎行,尽量减少无意义的酸言酸语,并给予表现良好的球员赞赏,一摆只会在落
后时落井下石的厌恶形象,真是抱歉了。
  再次说声辛苦了,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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