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darkness001 信箱]
作者: gary790116 (盖瑞儿)
标题: Re: 一罪两罚??
时间: Sun Oct 6 17:44:59 2013
※ 引述《darkness001 ( )》之铭言:
: 公告文1IIapV3O 我因不雅暱称判决水桶15天
: 为何今天又以同样的理由追加水桶(1IKH0IjE) ?
: 第一个公告文判决既然已经下了15天,表示那件事就15天水桶
: 如果你一开始认为是30天,那一开始就判30天,判决已经下了,
: 现在还因同一件事追加水桶?一罪两罚?那我想请问你加重的依据是板规的哪条?
并不是一罪两罚
而是在第一篇公告文中 我发现违规同时也处理了
但是我没有注意到公告文中的违规会以两倍来算
经板友提醒 所以更改判决
公告文底下加重处分
所以修改为30日
公告文底下加重处分这已经行之有年 过往已有许多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