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翻
大韩民国宪法第77条
① 总统在战时、事变或其他类似的国家紧急状态下,若因军事需要或维护公共安全与秩
序的必要,依法律规定可宣布戒严。
② 戒严分为紧急戒严和治安戒严。
③ 当宣布紧急戒严时,可依法律规定对拘票制度、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以
及政府或法院的权限采取特殊措施。
④ 宣布戒严后,总统应立即通知国会。
⑤ 若国会以全体议员过半数赞成要求解除戒严,总统应解除该戒严。
大韩民国戒严法
第2条(戒严的种类与宣布等)
① 戒严分为紧急戒严和治安戒严。
② 紧急戒严由总统在战时、事变或其他类似的国家紧急状态中,
当与敌交战或社会秩序极度混乱,导致行政与司法功能的执行显著困难时,
为满足军事需求或维护公共安全与秩序而宣布。
③ 治安戒严由总统在战时、事变或其他类似的国家紧急状态中,当社会秩序
混乱,仅凭一般行政机关无法确保治安时,为维护公共安全与秩序而宣布。
④ 总统可以变更戒严的种类、实施地区或戒严司令官。
⑤ 总统在宣布或变更戒严时,应经国务会议审议。
⑥ 当出现符合第2项或第3项的情况时,国防部长或行政安全部长可通过国务总理
向总统建议宣布戒严。
<修正于2013年3月23日、2014年11月19日、2017年7月26日>
[全文修订于2011年6月9日]
第4条(戒严宣布的通告)
① 总统宣布戒严后,应立即通知国会。
② 在第1项情况下,若国会处于休会期间,总统应立即要求召开国会会议。
[全文修订于2011年6月9日]
第11条(戒严的解除)
① 当符合第2条第2项或第3项的戒严情况恢复至正常状态,或国会要求解除戒严时,
总统应立即解除戒严并予以公告。
② 总统依第1项解除戒严时,应经国务会议审议。
③ 当符合第2条第2项或第3项的戒严情况恢复至正常状态时,国防部长或行政安全部
长可通过国务总理向总统建议解除戒严。
<修正于2013年3月23日、2014年11月19日、2017年7月26日>
[全文修订于201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