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PLG在2024.04.09版本的规章
8. 球团经营
8.1 各球团至比赛场地需符合联盟之下列相关规定:
(1) 球队及其所属公司应于中华民国政府之二级行政区选定主场馆,并与该行政
区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主场馆人数应至少可容纳 2500 名以上观众。
(2) 球队及其所属公司可选定同行政区内第二主场作为常态营运或短期比赛之用,
但选定第二主场前应报请本联盟,并应获得本联盟同意,球队及其所属公司未经
本联盟许可不得搬迁所属城市。
(3) 联盟可审查比赛场地与维护是否符合规定,如有规划不周、硬件有疑虑等可
能造成球团、球员、观众、转播方权益损失之状况,联盟可暂停比赛或宣布延期。
8.2
球团如有举办或参加任何形式之非联盟官方主办之比赛需求,需提前两周告知联
盟,联盟采若无重大瑕疵不反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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