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条
球团队职员对球赛相关工作人员、采访媒体及观众有下列行为者,
分别予以惩处。
1、有言语或行为侮辱者:处罚款 2 万元、禁赛 1 场。
2、有粗暴行为者,处罚款 5 万元、禁赛至少 3 场。
3、有殴打及人身攻击行为者,处罚款10万元、禁赛 5 场
;情节严重者,得加重处罚,最重得处永不得参与联盟
比赛。
球团队职员对联盟裁判有下列行为者,分别予以惩处。
1、有言语或行为侮辱者,处罚款 2 万元、禁赛 1 至 3 场。
2、有作势挥拳、吐口水、以胸部顶撞等行为者,处罚款5 万元、禁赛 3 至 5 场。
3、有其他身体接触碰撞等行为者,处罚款10万元、禁赛 5至10场。
4、有殴打及人身攻击等行为者,处罚款30万元,禁赛30至50场。
5、有持械攻击者,处罚款50万元,禁赛50至 100 场。
6、情节严重者得处永不得参与联盟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