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球员被处罚的原因,是出入“争议场所”导致“伤害球团形象及商誉”
问题点是在于“”中的内容,随便举几个我觉得定义不清的地方。
1. 争议场所如何决定?定义是什么?
2. 出入实务上如何认定?
去借厕所算出入吗?只看不参与活动算出入吗?
3. 谁眼中的形象及商誉?
本队球迷?中职球迷?社会大众?球团高层?
4. 伤害存在与否由谁判断?有办法客观认定存在吗?
如果要挑毛病,一定可以说球团的内规缺乏审判机制且模糊不清,但可以取消口袋罪吗?
不行
因为一部规范越是不成熟,就越需要口袋罪(霸王条款)去维持住他的效应。
不可能要求球团写内规像写法条一样清楚,如果真的从严条条列出,我认为球员的权益会受
到更大的损害。
我只希望球团有件事要做好
违反口袋罪时处罚是必要的,但绝对不能以毁灭球员生涯的方向去惩处,相反的做出合理的
处罚后应该尽全力帮助球员回到场上。
当然被法官量刑的就慢走不送了